“沸腾鱼乡”特许经营合同起纠纷

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与北京沸腾鱼乡技术培训中心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簿公堂。

    原告马鞍山市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称,2006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示《沸腾鱼乡特许经营权使用协议》格式条款,《协议》约定授予原告在马鞍山市雨山区经营一家餐厅加盟店使用沸腾鱼乡注册商标及经营系统;约定餐厅加盟店开业后,被告负责后期管理的跟进和菜品更新;被告承诺在餐厅加盟店创建和经营期间,为原告提供有关经营知识和经验方面的帮助等。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特许经营费70万元及10万元保证金。但被告既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根本义务,也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致使原告无法继续经营,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间签订的《沸腾鱼乡特许经营权使用协议》;判决上述 《沸腾鱼乡特许经营权使用协议》中免除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所有条款无效,并返还特许经营费共计人民币60万元、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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