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眼镜企业赢得“迪奈尔”商标

       温州某眼镜企业于2002年12月申请注册“迪奈尔”商标,2004年8月经国家商标局审定公告后,世界著名的法国香奈尔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提出异议,要求商标局撤销公告,驳回注册。异议理由:

   1、法国香奈尔是世界驰名商标,奈尔是其显著部分,被异议商标迪奈尔是对异议商标的主要部分“奈尔”的模仿,其使用和注册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2、“迪奈尔”与“香奈尔”在文字、字体、外观等方面近似,极易使消费者认为是香奈尔的系列商标之一,带有欺骗性;

   3、法国香奈尔是著名公司,经营的时装、皮包、饰品、眼镜、鞋子、化妆品等闻名于世,风靡全球,其商标已在世界二百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注册。请求商标局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

   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作为“迪奈尔”商标的代理人,依法作出如下答辩:

   1、“迪奈尔”和“香奈尔”在商标的音、形、义等方面完全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

   2、以“奈尔”作为商标近似的理由不充分,这是以势压人,故意拖延申请人的注册时间;

    3、温州是世界眼镜的重要的生产基地,本企业合法经营,先后通过了国家质检机关检验和欧共体CE安全认证,生产的“迪奈尔”品牌是自己创意商标,根本不存在模仿的可能。

   为此国家商标局经慎重审查核实后,两商标“迪奈尔”与“香奈尔”在眼镜上不构成近似,恶意抄袭、模仿证据不足,准以注册。

    最后,这场旷日持久的商标纠纷案件经过整整四年时间,终于以温州企业的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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