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要祛“政绩魅影”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商标法,自明年5月1日起施行。新商标法规定,禁止生产者、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8月31日《新华每日电讯》)

  有专家介绍,“驰名商标”实际上是一个英译词。在“巴黎公约”中,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对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其未注册的地区或领域提供特殊保护的制度”。 可见“驰名商标”含义仅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与产品质量、品牌美誉度无关,并非“荣誉称号”。

  然而,众多商家却将“驰名商标”当作炫目的名衔,在广告中反复强调。究其原因,无非就是抓住了公众对字面含义的误解,拉大旗作虎皮谋取利益。更令人疑惑的是,这一现象存在有很多年了,有关部门却视而不见。

  面对有的驰名商标频频被曝名不副实、误导消费者等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不但没有及时站出来向公众澄清事实,反而推波助澜。不仅明文规定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重奖,有的还下指令性目标,要求工商等部门每年必须帮助本地企业获得一定数量的驰名商标。有的地方甚至形成了地市级知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和国家级驰名商标这种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评级序列和体系。

  正所谓“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一个企业的品牌是否驰名,本应由公众自己评价,政府不能、也无法包揽一切。故而,在禁拿驰名商标做广告之后,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如何让驰名商标与政绩脱钩,找准自己的职能定位,不要再搞一些莫须有的名堂干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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