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羽,字云长,河东解良(今山西运城)人,三国名将,以“对国以忠、待人以义、处世以仁、作战以勇”而备受推崇,成为全球华人的道德楷模和诚信化身,被尊为“武圣”,又称关公。
但关羽恐怕不会想到,1700多年后的今天,围绕着“关公牌”商标的归属,他的出生地山西和他曾经的征战地湖北,两省的企业正在进行一场争夺。
2013年4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山西关公酒业有限公司(地址在稷山,下称山西关公酒业)的“关公牌”商标,湖北稻花香集团(下称稻花香集团)副董事长邓某被山西稷山警方在贵阳机场抓获并刑事拘留;4月16日,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邓某正式逮捕。
邓某,2002年9月至2009年2月,担任湖北稻花香集团宜昌市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4年3月至今,担任稻花香集团副董事长;2004年11月至今,担任宜昌关公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联姻
山西关公酒业“关公牌”商标的丢失,缘于10年前开始的与湖北稻花香集团宜昌市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的“联姻”。对方的前身是湖北当阳关公酒厂,2002年由稻花香集团整体并购重组。
2003年3月,对方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关公坊”商标。因与山西关公酒业此前注册的“关公牌”商标近似被驳回。这时,对方生产的“关公坊”白酒已经涉嫌侵犯了山西关公酒业的合法权益。
2003年10月,时任稻花香集团宜昌市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现名湖北关公坊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关公坊酒业)董事长兼总经理的邓某两次来到山西稷山,自称持有“关公家宴”“关公义”“关公财”等关联商标,以整合关公品牌、实现企业双赢为由,与山西关公酒业洽谈合作事宜。
山西关公酒业法定代表人王文东说,当时企业虽然拥有“关公牌”酒类商标,但受限于流动资金等多方因素限制,一直没有获得长足发展。
同年10月26日,关公坊酒业与山西关公酒业签署“合资合同”,双方约定,共同出资1000万元,其中关公坊酒业的“关公家宴、关公义、关公财”等系列商标以及技术、管理、市场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作价100万元,资产现金投入800万元,共占股本的90%;山西关公酒业以“关公牌”商标无形资产作价100万元,占股本10%;在宜昌市“龙泉镇建立合作经营关公牌系列白酒产品的生产、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
10月27日出版的宜昌一家主流媒体对这次签约进行了报道。报道称“合资组建中国宜昌关公酒业公司。这是两地企业共同弘扬关公文化,做大做强‘关公’品牌,拓展市场、实现双赢的重要举措”,报道中还详述了双方出资入股的比例和形式。
王文东告诉记者,2003年11月26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合资后的公司不得处置“关公牌”商标及延伸商标,但这条协议在后来的实际运营中并没有起到任何约束作用。
经过一年的筹备,2004年11月8日,两地联姻成立的合资企业——宜昌关公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在宜昌市夷陵区工商局登记注册。
合资公司成立后,即2004年11月11日,借“关公牌”商标,合资公司开始延伸申请“关公坊”商标注册。当月20日,合资公司把申请中的“关公坊”商标,许可给邓某自己担任董事长的关公坊酒业及旗下两家商贸公司共同使用。
2005年2月7日,合资公司把“关公牌”商标的“独占性使用”许可给关公坊酒业。这样,不仅山西关公酒业不能使用“关公牌”商标,合资公司也不能使用。
记者获悉,时至今日,作为白酒生产酿造企业成立时所需的前置手续——白酒工业生产许可证,合资公司一直未取得。而且自2010年至今,合资公司没有参加过企业年检。今年7月,记者在宜昌采访,所到之处,当地人几乎都是毫不犹豫地描述关公坊酒业的业绩和具体位置,同样也会不假思索地否认宜昌关公酒业有限公司的存在。
当月22日,记者来到稻花香集团和关公坊酒业所在的夷陵区龙泉镇。在合资公司工商注册中所标明的“龙泉镇龙镇村4组”,村民纷纷表示不知道有个宜昌关公酒业有限公司。甚至,记者到夷陵区工商局龙泉工商所询问,工作人员也称没听说过宜昌关公酒业有限公司。
合资公司沦为空壳企业的同时,由合资公司授权使用商标的关公坊酒业却获得跳跃式发展。
2002年成立的关公坊酒业,在合资合同签订前,因没有商标注册,业绩平平。
国家商标局的资料显示,2005年,关公坊酒业销售收入首破亿元大关,达到1.7亿元;2006年销售收入实现3.5亿元;2007年达到7亿元;2008年完成9.24亿元;2009年,销售收入再次实现惊人的一跃,达到13.8亿元;2010年约14.7亿元;2011年实现16.4亿元;2012年为18亿元。
公开资料还显示,关公坊酒业2013年的销售目标是24亿元。 2011年,未经年检的合资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关公坊”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当年获得认定。
易主
在湖北宜昌发生的两场官司,直接导致山西关公酒业丢失“关公牌”商标。
第一场官司,是关公坊酒业向山西关公酒业提出解除合同。
2010年年初,山西关公酒业向合资公司提出,合资以来一直没有分配利润,也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到2011年,山西关公酒业派专人赴宜昌解决此事,就合资公司的设立登记、生产销售及商标使用等情况进行调查时,方知合资公司长久以来只是一个空壳。
而此时的山西关公酒业显然没有意识到还有更加严重的后果。
同年7月30日,山西关公酒业应邀前往宜昌进行谈判。不料8月2日,关公坊酒业突然向其递交《解除合资合同通知》,紧接着8月5日又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允解除《合资合同》、《协议书》及补充性条款。
关公坊酒业的诉讼理由是:“……合同签订生效后,在履行期间,原告发现,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应当依法予以解除……”
这是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从2011年一直打到2012年年底,夷陵区、宜昌市两级法院均判决解除合同。
几乎就是第一场官司的同时,第二场官司也开始了。
2011年8月29日,稻花香集团一纸诉状,将旗下的关公坊酒业和合资公司推上被告席。
稻花香集团的诉讼材料显示,2002年2月20日,稻花香集团与旗下的关公坊酒业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根据协议,关公坊酒业须从2003年起每年向集团支付各项分摊费用300万元,但不进行财务票据核算,四年一清。2006年年底,集团催讨首笔共计1200万元分摊费时,关公坊酒业表示无力偿还,便找其入股投建的合资公司作担保,请求延期至2010年12月30日,到期将两笔分摊费一并缴纳。
诉讼材料还显示,2007年3月6日,合资公司、关公坊酒业、稻花香集团签署担保合同书,明确合资公司对关公坊酒业欠稻花香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到2011年1月10日,稻花香集团向关公坊酒业及担保方——合资公司催要两期分摊费共计2400万元,并要求后者履行担保责任。但关公坊酒业依然表示无力支付。
稻花香集团以企业集团身份向夷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关公坊酒业支付分摊费300万元及违约金100万元,后又追加至2500万元,同时要求合资公司承担担保连带责任。
同年11月1日,夷陵区法院作出(2011)夷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调解:关公坊酒业支付分摊费用1000万元;担保方合资公司(即宜昌关公酒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关公牌”及“关公坊”等系列商标专用权作价1100万元为关公坊酒业抵债。
2011年12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根据夷陵区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关公牌”及新延伸商标强制过户给稻花香集团;2012年2月13日,商标过户完成。仅隔两天,即同月的15日,稻花香集团便将“关公牌”及新延伸商标许可给关公坊酒业无偿使用,由占用变成了占有。
至此,在这场两地企业共同“做大”关公品牌的合作中,山西关公酒业不仅彻底出局,连原本的“关公牌”母商标也就此丢失。
最后一场官司,后来被外界比喻为“老子打儿子”,即作为“老子”的稻花香集团,在向两个“儿子”即关公坊酒业和合资公司讨债。
官司
对这两场官司,山西关公酒业另有一番看法。
在王文东看来,既然关公坊酒业认为《合资合同》无效,为何直到2011年山西方面发现合资公司是空壳时才提出解除?如果说这一问题在邓某主政时未发现,是由他人接任董事长后发现,那么接任者2009年就接任了关公坊酒业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为何两年后才提出?
王文东还提出,第一场官司解除合同后,按照法律法规,应该进行原物返还,即让“关公牌”商标返还到山西关公酒业手中。但稻花香集团和关公坊酒业、合资公司的第二场官司又开始了,等第一场官司判决后需要原物返还时,原本在合资公司的商标却没有了。“合资公司似乎只有一个使命,就是为了让稻花香集团和关公坊酒业对‘关公牌’及新延伸商标完成使用到拥有,再从拥有到占有的全过程。” 在山西关公酒业法律顾问杨勤虎看来,这两场官司可以说是一场诉讼欺诈。
首先,夷陵区法院受理就属违规。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的相关规定,企业集团只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不得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稻花香集团与关公坊酒业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不应该予以支持。
关公坊酒业近年来销售业绩斐然,仅2011年,其销售收入就达16亿元,夷陵区法院为何不对有实体经营的债务方——关公坊酒业采取相关法律措施?
在这场官司中,合资公司作为一家从注册成立至今都没有进行过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卷入了这场“老子告儿子”的债务纠纷,面对诉讼,不作任何抵抗,就将“关公牌”商标及延伸商标低价抵债……
王文东还特别提醒注意这场债务官司中相关人员的身份:债权人稻花香集团董事长与稻花香酒业的董事长为同一人,并且是债务人关公坊酒业的第二大股东,也是实际控制人,同时还是担保人合资公司在工商部门存档章程中显示的大股东(占总股份的66%)。
担保时,实际是用自己是大股东的公司(即合资公司)为自己是实际控制人、第二大股东的公司(即关公坊酒业)拖欠自己是董事长的企业集团(即稻花香集团)的债务提供担保。这一过程,完全是自己一个人在表决。
值得注意的是,这场债务,已被逮捕的邓某不仅是债务人关公坊酒业的董事长,也是担保人合资公司的董事长,还是债权人稻花香集团的副董事长。
王文东质疑:这样形成的债权债务,究竟能有多少真实成分?
而知情人士透露,其实根本就不存在关公坊酒业欠稻花香集团分摊费用。
记者从稷山县法院还获悉,因为合资合同中约定“以诉讼程序解决的,以原告所在地选择司法管辖”,山西关公酒业去年在该院起诉对合资前的原物即“关公牌”及新延伸商标返还。在夷陵区法院调查此案时,稷山县法院调取了第二场官司的庭审笔录。这场诉讼中,关公坊酒业出庭时的委托代理人为赵某,合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为周某。
法律顾问杨勤虎指出,相关证据显示,庭审中,赵某说:“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持异议,但鉴于我们是原告的成员企业,考虑到是一家人,可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调解。”“一家人”在法律上是什么意思?赵某为何一人就能当了三家的主?
最后调解时,是债权人稻花香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先提出的稻花香集团董事长的调解意见。赵某的表态是:对原告方的请求完全支持,根本没有提出异议,反倒表示愿意并同意用关公系列商标20枚为关公坊酒业抵债1100万元。而周某竟然没有发表意见。法院最后,就是完全依照稻花香集团董事长的调解意见达成了调解书而审理结案。
章程
采访中,王文东告诉记者,一开始,邓某虚构持有3个商标的事实(实际当时持有人为湖北省当阳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了合资合同。王文东还说,成立合资公司时,又在章程中由两家合资改为三家合资,始终都埋有伏笔。
王文东说,《合资合同》签订时,明确新成立的合资公司由关公坊酒业与山西关公酒业两家共同组建。对此,宜昌的主流媒体也报道的是两家合资。
但律师从夷陵区工商部门调取的合资公司企业章程却显示,合资公司由关公坊酒业、山西关公酒业以及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稻花香集团的母公司,下称稻花香酒业)三家共同组建。其中,稻花香酒业控股,占总股份的66%,关公坊酒业与山西关公酒业分别占总股份的24%和10%。
合资公司的企业章程还显示,第一页第三条载明“公司由宜昌市关公坊酒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关公酒业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但在第二页第十条各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中,则变成了关公坊酒业、山西关公酒业及稻花香酒业三家;第三页之后所有的称谓,也都是甲、乙两家,并无第三家。
章程中第二十二条,约定董事会组成,董事成员共5人,其中关公坊酒业3人、山西关公酒业2人。蹊跷的是,稻花香酒业作为最大的股东,章程中竟然没有一名董事。
对此,王文东坚称,公司章程是他人私自篡改,山西关公酒业并不知情,更没有同意由两家合作变为三家合作:“表面上看,山西关公酒业仍是占总股份的10%,并没有‘损失’,但却暗藏玄机。改为三家合作后,他们两家就可形成股东决议,这实际上剥夺了山西关公酒业对合资公司的表决权。”
合资公司的章程及工商企业登记信息都显示,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投资人为三家:关公坊酒业以无形资产及资产现金共投资240万元,占股本24%;山西关公酒业以无形资产投资100万元,占股本10%;稻花香酒业以实物出资投资660万元,占股本66%。
合资公司登记注册时的验资材料显示,该合资公司中,山西关公酒业以商标无形资产出资,关公坊酒业及稻花香酒业的出资则是以白酒实物作价。
记者了解到,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次修正》的第24条规定,以实物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第25条规定,实物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山西关公酒业方面称,证据表明,关公坊酒业与稻花香酒业的出资仅是两张白酒出库单所标的价格,且并未通过有关部门评估和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我们应该承认,从运城这一方热土走出的关公,早已升华为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文化符号,他属于民族,属于世界。
在这起商标的变动过程中,运城的企业家乃至所有的运城人,都被实实在在地上了一课。
运城一法律人士了解此案后形象比喻:原本将自家的母鸡借出去,为的是多产蛋,现在不仅没有分下鸡蛋,连母鸡也成人家的了……
稷山警方表示,邓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牵扯面广,涉案人员较多,他们现在正克服各种困难,进行更深入的刑事侦查。
而王文东表示,他坚信法律是公正的,一定会为山西关公酒业讨回公道。
鉴于此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关公牌”商标的最终归属,仍有待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对司法进程,记者也将持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