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射洪法院判决首例假冒注册商标罪

  为谋取不法利润,从事钢材经营的罗某摒弃诚实经商的原则,以次充好,采取伪造钢材吊牌及材质书的方式销售钢材。近日,罗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射洪县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2年12月,罗某与陈某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罗某出售攀成钢牌钢材。2013年2月,罗某发现陕西某厂生产的螺纹钢与攀钢集团成都钢钒公司(攀成钢)生产的螺纹钢外观相似,但价格要低。罗某遂购买了陕西某厂的螺纹钢178吨,并给这批钢材附上伪造的“攀成钢”吊牌和材质书,将这批所谓的“攀成钢”品牌的钢材出售给陈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经营数额达到727742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后,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据悉,此案是射洪县法院判决的首例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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