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牟利,从其他厂家购买商品,再贴上知名品牌的商标,挂在淘宝上销售。海盐一名淘宝卖家为此付出了惨重代价,除了被判刑处,还要赔偿5万元的罚金。
2010年6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在淘宝上注册了三家网店,分别用了自己、父亲、表弟的身份证。
从去年6月至今年3月,他未经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授权,通过购买配件、自行组装、贴牌包装等方式,非法生产假冒欧普”品牌的浴霸,并在淘宝网上销售。
10月14日海盐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陈某在庭审中指出,在淘宝销售的十个月,营业额就已达16万元,除此以外,陈某还把自己的欧普”浴霸以250元/台的价格销售给嫂子,供嫂子在她的淘宝网店上销售,总共收入了3万余元。
海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19万余元。另假冒欧普标志、合格证及印有上述标志的集成吊顶、包装纸箱,均属违禁品,应依法予以没收。故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没收假冒商品及违禁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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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与企业创品牌意识的增强,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车”行为也相伴而生,而且,近年来这种行为日益增多并出现了一些新形式。
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1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之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造成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