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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广告公开侮辱对手 被判向格力赔礼道歉

2008-08-29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李松伟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 日前,重庆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广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因在广告中使用了侮辱性词汇,美的电器及其两关联公司被判向格力电器旗下压缩机制造公司赔礼道歉,并在《重庆商报》上为该格力子
     日前,重庆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广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因在广告中使用了侮辱性词汇,美的电器及其两关联公司被判向格力电器旗下压缩机制造公司赔礼道歉,并在《重庆商报》上为该格力子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据了解,在2007年7月,被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代理商--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及经销商巫山县太元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制作了一则美的空调销售广告(广告费用由太元公司支付),广告内容为:“美的Midea谁敢承诺?非名牌压缩机无条件退货!买汽车——首选发动机;买空调——先看压缩机!美的空调郑重承诺:全部采用国际知名品牌压缩机!坚决不用不出名的凌达等压缩机!” 

    该广告提到的“凌达压缩机”,即为该案的原告珠海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生产,珠海凌达也是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发现这则有损“凌达”名誉的广告后,格力电器经销商巫山县恒通工贸有限公司即采取相关措施保全证据,并请巫山县公证处对相关内容做了公正。随后,珠海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以该广告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三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所发布的广告,在语言表达上含有贬低凌达公司生产经营的凌达压缩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降低了原告的商业信誉。美的公司虽然没有参与该广告的制作、发布,但作为美的空调的生产商,对其代理商的行为管理不力,且美的公司对该广告产生的效益可以获取商业利益,故三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共同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三被告应按法律规定承担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不过,对于原告10万元的索赔,法院以珠海凌达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供其损失依据,也没有提供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依据,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则未予支持。
Tags:广告  美的  格力  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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