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娃之争的“竞业禁止”异同

  达能诉宗庆后“竞业禁止”,屡战屡败;娃哈哈诉达能董事“竞业禁止”,屡战屡胜。到底此“竞业禁止”与彼“竞业禁止”有何不同,娃哈哈代理人钱卫清律师细说端详。

  宗庆后与秦鹏“竞业禁止”行为的异同

  达能董事“竞业禁止”的行为诸如秦鹏同时担任乐百氏与娃哈哈的董事。达能董事竞业禁止的主要表现是同时兼任乐百氏与娃哈哈的董事;其中娃哈哈是达能在1997年合资的,持股51%;乐百氏是2000年收购的,达能持股92%。乐百氏与娃哈哈当时是纯净水的两霸,完全竞争。

  宗庆后“竞业禁止”系同时担任合资公司与非合资公司的董事长。

  1997年,娃哈哈有九间工厂,达能挑了四间效益最好的工厂合资,其余五间工厂就是历史上的非合资公司。众所周知到了2007年,非合资企业达到69家,合资企业59家,非合资公司的资产规模不到合资企业的一半——但利润与合资公司持平,这成了达娃之争的导火索:达能不能容忍非合资公司有这么高的利润,并且认为非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之间长达近十年的关联交易有失“公允”,因此将宗庆后告上法庭。

  “竞业禁止”之诉的由来

  正常来说,非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应该对利润分配约定的,但是由于达能对合同审查不严,忘记了对这样重要的条款此进行约定。还是“足智多谋”的范易谋想到这件事情,并且通过财务报表计算出非合资公司利润,因此与宗庆后起了争执。范易谋也因此立功,在达娃之争中越俎代疱,替代秦鹏发号施令。

  范易谋在2007年4月的新闻发布会上说:达能从来不知道有非合资公司的存在,宗庆后暗中设立非合资公司,“缺乏契约精神”。随后达能在斯德哥尔摩提起仲裁,并在美国起诉了宗庆后全家;宗庆后反击说:范易谋揣着明白说糊涂,“缺乏道德水准”,于是娃哈哈通过合资公司小股东在沈阳诉达能董事秦鹏违反我国公司法“竞业禁止”的规定,同时担任乐百氏与娃哈哈企业的董事,损害合资公司利益。

  作为对娃哈哈诉秦鹏“竞业禁止”之诉的反击,达能紧接着(其反应时隔不过数天)起诉宗庆后违反双方合资合同中关于“竞业禁止”约定,并索赔百余万。这就是两个“竞业禁止”诉讼的由来,可谓说来话长。

  对于这两个“竞业禁止”的诉讼,范易谋还在多种场合说,达娃合资的相关协议中仅约定宗庆后“竞业禁止”条款,对达能董事相应义务没有作出约定;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嘛,范易谋称中国许多公司都在这么做,达能的董事这样做也无可厚非,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范易谋也算是法治国家出来的,这种表态简直就是“缺乏法治精神”。

  两家“竞业禁止”诉讼两个结果很正常

  “竞业禁止”诉讼两个结果——即原告起诉一胜一败,如沈阳娃哈哈诉秦鹏秦鹏被判赔40万、桂林娃哈哈诉嘉柯霖胜诉、新疆石河子法院判决达能诉宗庆后败诉,其实都是娃哈哈方胜诉,达能方败诉。案件的关键事实其实很直观:娃哈哈与乐百氏形成完全竞争关系,而达娃合资公司与娃哈哈中方所有的非合资公司在多年的合作中不可能形成完全竞争关系,有基本判断力的公众都能明白这一点。所以达能一再败诉的根本原因并不复杂。

  达娃之争的一系列案件的可以用“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当事人执迷不悟,律师强辞夺理”来概括。为什么说

  因为非合资公司一直与合资公司有合作关系,且关联交易持续、大量地存在,在2005年12月还得到范易谋“一横两竖”亲笔签名的“商标许可使用授权”,并列入普华永道历年的审计报告中(审计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审查)。

  达能方一直强调,这是宗庆后控制着合资公司与非合资公司瞒天过海,蒙骗了达能方董事。但是小学时候大家就学到一个道理,叫做事实胜于雄辩,放在诉讼中就是凡事要讲证据。宗庆后一方有两个重要的证据,一个证据是范易谋“一横两竖”亲笔签名的“代加工协议”,这里面主要是商标授权的条款,即“娃哈哈”商标授权给非合资公司使用,同时呢,非合资公司生产产品要交由合资公司来销售;另一个证据是达能钦定的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历年审计报告,对非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有详尽的记录。

  由于有范易谋亲笔签字的“代加工协议”在,又有普华永道的历年审计报告在,“宗庆后瞒天过海”这个理由听起来很荒唐、说不通——范易谋代表达能集团亲笔签了一个协议,翻过脸来说不知道协议什么内容,失职如此,却仍旧稳稳坐在达能亚太区总裁的位置上,这能说得通吗?普华永道是达能在《合资合同》中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列席达能董事会、股东会,每年审计非合资公司与合资之间的关联交易,现在达能忽然不认这个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了,这说得通吗?

  于是在2008年8月4日开庭的潍坊案中,达能干脆撤回了宗庆后在大部分非合资公司任职的证据及相关诉讼请求,仅拣达娃之争开始后,因未到年终审计期而未经普华审计的非合资公司(2006年、2007年设立的非合资公司),就宗庆后在这些公司任职的行为进行追诉。

  但是,错已铸成,现在主动权落到了宗庆后手里,被告代理人反问“新设的非合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与之前几十间的经营行为又有什么质的不同,为什么之前的经营行为达能认可了,这种持续的经营行为到了法院达能就拒绝认可了呢?”要知道撤回证据的行为也无法否定达能已经对非合资公司表示认可的事实,反而恰恰说明达能在法庭上理屈辞穷,不得不撤回部分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以混水摸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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