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裕:解百纳之争不影响销售

    今日公告称,公司“解百纳”产品的销售不会受控股股东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张裕集团”)诉讼案的影响。 

  近日,包括《每日经济新闻》在内的部分媒体对张裕集团与部分国内葡萄酒同行因“解百纳”商标产生争端的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诸多报道。 

  张裕就此详细询问了张裕集团,并在今日将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 

  2008年6月23日,张裕集团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和 《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裁定张裕集团拥有“解百纳”商标的合法权利。 

  然而,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烟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并于2008年6月27日共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1、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依法撤销第1748888号 ‘解百纳’商标的不当注册;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08年7月5日,张裕集团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张裕集团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在接到该通知后15日内明确表明是否愿意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作出答复。 

  日前,张裕集团已同意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经综合研判,张裕认为,上述诉讼不会对公司“解百纳”产品销售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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