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26 08:45:12
2012年9月底,广东省中山市食品总公司对外发布了状告合肥采蝶轩的消息,中山市食品公司称,采蝶轩是该公司的商标,合肥采蝶轩无权使用,合肥采蝶轩涉嫌商标侵权,索赔1500万。
去年7月2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称,“中山采蝶轩”的商标最早注册于2004年11月,而合肥采蝶轩成立于2000年 5月,成立后即以“采蝶轩”的字号用于食品生产销售,合肥采蝶轩作为非注册商标用于产品使用在先。因此,合肥采蝶轩并未侵犯原告商标的专用权。
一审判决后,“中山采蝶轩”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昨天,记者从省高院获悉,经过审理后,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告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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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采蝶轩商标侵权案一审结果出炉 广东采蝶轩败诉
2012年9月份,广东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将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以商标侵权为由,索赔1500万。2013年7月2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广东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的所有请求。8月12日,广东中山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黄敏向小编证实,因为不服一审判决,中山采蝶轩公司已经正式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判决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