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6日讯 记者张维 截至2014年4月30日,我国共有19300家商标代理机构(含律师事务所8282家)在商标局备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据统计,近五年来,每年全国商标注册申请量的95%以上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提交。这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今天发布的最新数据。
新修订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同步施行。针对商标代理人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者炒作有不良影响商标案件等行业乱象,新法中,加强了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失信成本。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代理处副处长张万新介绍,“这些问题影响恶劣,社会反响强烈。虽然工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局努力创新监管措施,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收效并不十分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行政法规缺乏对商标代理行业的管理规定,难以实现有效监管。”
张万新表示,商标法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商标代理违法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则予以进一步细化,基本涵盖了易发、频发的违法行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则严格区分不同情况,可以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其中,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备案应报送其基本信息以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情况,由工商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商标法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停止受理其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
“停止受理意味着违法商标代理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实际上丧失了从事商标申请、商标评审等商标代理业务的资格,也丧失了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信誉基础。停止受理与信用管理结合运用,对严重违法的机构和人员实施‘市场禁入’,可以有效打击、震慑、预防商标代理违法行为。”张万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