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邦”案解读:抢商标卖油漆的告了卖电器的

    解读嘉宾:成都市工商局商标处处长袁蜀泉

  知名品牌“立邦漆”的东家———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最近有些烦,曾经顶着“立邦”字号主营电饭煲、电烤炉的伊立浦电器即将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立邦公司担心,届时“立邦电器”影响力扩大,可能会分食“立邦涂料”深耕多年的品牌成果。

  事实上,立邦涂料和伊立浦电器的磋商从2006年3月就已开始,从友好接洽到谈判破裂再到对簿公堂,期间经历伊立浦电器积极上市过程。那么,这起商标纠纷背后暗藏着哪些法律关系和法律概念?

  请关注本期解读。

  ●案件回放

  7月9日上午9点,立邦涂料起诉伊立浦电器商标侵权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一同被立邦涂料推上被告席的还有上海长宁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而事实上,立邦涂料和伊立浦电器的磋商从2006年3月就已开始。

  立邦认为,“立邦”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已取得了11类家用电器产品类别中的注册商标。而伊立浦制造销售带有“立邦”字样的家电对立邦涂料形成损害;上海长宁苏宁电器,因销售相关商品并在店内发布相关广告而同样涉及商标侵权。

  伊立浦则认为,伊立浦首次开始使用“立邦”的商标是在1995年,而此时立邦涂料尚未取得注册商标,所以伊立浦电器对于已注册的“立邦”品牌,具有优先使用权。此外,立邦涂料并未获得国家工商总局的驰名商标认可,不应享有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权利。

  另一被告苏宁电器上海长宁店认为,自己销售的商品属于依法合理取得,并能提供商品供应人,按照商标法自己不应负任何法律责任。

  剑拔弩张的法庭辩论结束后,双方又出人意料地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

  ●解读

  问题一:立邦认为“立邦”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该获得跨类保护。那么,驰名商标该如何获得呢?

  袁蜀泉———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制是事后认定、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为特征的公平、开放、规范、动态性的驰名商标新认定机制,既然法律认定是一种事后认定、被动保护,那么只有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商标使用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驰名商标所有人才可以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没有发生争议时,驰名商标所有人不能主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认定机关也不能主动认定,更不允许主动认定、批量公布。

  当商标权益受到了侵害,但无法有效地实施保护时,根据自身知名度、企业规模等硬性条件,企业可以提出认定来实施产品跨类别保护。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由国家商标局负责。当然企业也可以提出诉讼,不过,法院认定是一种个案认定,即便是判定为驰名商标获胜,但这个驰名商标只是在个案中有效,企业并不能以此来推广宣传。

  应该说,商标纠纷发生后来认定驰名商标,一方面从横向将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范围扩大;另一方面从纵向将与驰名商标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扩大,达到给以特殊保护的目的。”

  问题二:伊立浦从1996年起就已经开始生产“立邦”牌的家用电器,并注册了11类商标,虽然2002年注销了商标,但一直沿用至今。而立邦漆在2002年才在11类中注册了灯具和电暖器的商标。那么,商标使用在先,该不该受保护?

  袁蜀泉———从法律角度而言,谁申请注册在先谁就享有商标相应的权利。伊立浦主动注销了商标,也就失去了商标的所有权。其实商标也是有时效性的,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如在半年宽展期内不续展注册,那么商标也将失去,哪怕是百年老字号的企业。虽然同是注册的11类商标,但11类中又分为不同的组,很显然伊立浦和立邦是不同分组,他们之间的注册商标并不冲突。

  问题三:苏宁电器因销售伊立浦生产的立邦家电,而被立邦公司作为被告告上法庭。那么,商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袁蜀泉———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比如,A商品侵犯了B商品或者企业的商标权,而一个商场在明显应当知情的状况下仍然允许侵权A商品在商场中出售,那么B商品在起诉A商品侵权的时候,有权要求销售A商品的商场付连带责任,进行赔偿。但在此案中,需要靠具体的取证来确定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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