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商标局已裁定核准娃哈哈集团注册“爽歪歪”商标,并驳回达能提出的异议以及该商标应归合资公司所有的要求。针对此事,达能22日致函新浪财经,发表有关爽歪歪商标事件的声明,以下为声明全文:
达能下属的金加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商标局于2007年8月21日发布的公告,获悉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合资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和诚信原则,擅自申请注册“爽歪歪”商标,遂于2007年11月1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2008年7月7日,商标局做出裁定,认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
对此裁定,达能认为,“爽歪歪”系合资公司创意并开发的品牌,产品于2006年推向市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背着合资公司,擅自以自己的名义于2005年4月向商标局提出“爽歪歪”商标注册申请。而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在1996年的合资合同中,明确承诺“甲方将不从事任何与合资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及经营活动”;并且,在随后签署的其他有关协议和合同中,均有承诺不与合资公司竞争的条款, 而且明确规定,“制造出任何新产品或有任何其他发明...该等权利充分完全地归合资公司...”。
因此,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的这种做法,完全违反了合作双方之间的有关协议、包括《合资经营合同》的约定,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有鉴于此,达能集团决定,将根据规定的程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我们将进一步阐明我们的请求,提交相关的事实依据,并依法主张合资企业应享受的权利。
达能集团声明
2008-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