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解百纳”商标归张裕公司所有,长城等企业目前通过司法途径请求撤销“解百纳”注册商标。为此,张裕公司特声明如下:
一、“解百纳”并非葡萄品种或品系,也非“CABERNET”翻译,更不是通用名称。
到目前为止,在我国正式公布的包括国家葡萄酒标准(GB15037-2006)和《中国葡萄酒酿酒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81号)公告等各类国家葡萄酒标准规范中,均没有叫“解百纳”或“CABERNET”的葡萄品种、品系,也未将“CABERNET”翻译成“解百纳”。
就“解百纳”是否属于葡萄或葡萄酒商品的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而言,通用名称应当具有规范性的特征,应该符合一定的标准,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即应指代明确。从有关辞书、专业书籍的记载及行业协会的说明来看,“ CABERNET”并非某种特定的葡萄品种,且对“CABERNET ”亦存在多种翻译,“解百纳”与“CABERNET ”未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即使在部分载有“解百纳”的书籍中,对“解百纳”包含的葡萄品种范围及所代表的葡萄品味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说法。因此,难以确定“解百纳”为指代明确从而具有规范性的某一种葡萄或葡萄酒的通用名称。
就这一点,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等行业权威机构均有结论。
二、“解百纳”为张裕公司77年前独创并独家长期使用的事实是不可辩驳的。
“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是张裕公司的核心品牌,于1931年由张裕公司独创并命名,目前已成为公众知晓的知名品牌。直到上世纪90年代后期,其他一些企业才开始使用这一名称。这一事实不仅在央视市场研究公司的调查报告中体现,而且中(文章来源:华夏酒报·中国酒业新闻网)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等行业权威机构均有证明。
三、70余年来张裕一直将“解百纳”作为商标在使用,具有无可争议的商标显著性特征。
张裕公司对“解百纳”商标的注册最早可追溯到1936年,向当时的实业部商标局申请注册,1937年获得核准,注册证号是第33477号,注册证书及审订书稿保存于南京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建国以后,张裕公司又于1959年、1985年和1992年三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而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只获准“备案使用”。
四、诉讼期内张裕公司拥有法律赋予“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全部权利。
国家商评委将解百纳裁归张裕,而其它企业起诉商评委,张裕公司作为第三方,也仍然会尊重规则,尊重法律。目前,张裕公司只能回到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研究,并保留法律所赋予的包括追究相关企业商标侵权行为在内的一切权利。
《商标法》的立法精神是保护企业商标等知识产权,为各行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因此,不能因为一部分企业近年来的仿冒,以行业利益的名义剥夺一个有着70多年生命力的原创品牌。
解百纳是张裕几代酿酒师及工程技术专家精心培育的产品,拥有一套独特的工艺标准,凝聚了张裕公司70多年的技术和精华。而在北京零点调查公司的《解百纳品牌认知度调查报告》中,提到解百纳就会联想到张裕的受访者占到了70.5。今后,我们仍将不为外界所干扰,一如继往地加大解百纳在原料培育、技术研发和设备上的投入,一心一意地做好这个品牌,让这一拥有70多年历史的原创品牌更加具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
张裕期待葡萄酒行业能平稳、有序的发展,张裕公司呼吁所有同行企业一起,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良性市场环境,提高各自的品牌竞争力,实现中国葡萄酒业的健康发展。
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