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张裕获得了“解百纳”的商标所有权后(见本报6月24日A18版),希望能够温和低调处理与其他兄弟企业的关系,但是昨日另一红酒巨头中粮长城方面向记者表示,长城不会放弃上诉机会,并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此事进行到底。
长城方面给记者发来的声明中显示,长城依然认为“解百纳”一词是国际公认的葡萄品种的广义名称之一,并非谁独创,也不具有独占性,“解百纳”不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使用即为占有”的说法有违法律规定。长城方面还向记者表示,张裕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支持其最早注册、独家使用的观点,相反却印证了“解百纳”是作为葡萄品种系列之一的事实。根据在南京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的原始资料显示,1936年9月15日张裕酿酒公司在葡萄酒商品上提出了由五角星、盾形图案、“C、Y”及“Cabernet d’Est”字母组成的商标注册申请,1937年6月28日获得注册,注册号为33477。申请商标的图案中没有出现“解百纳”文字。
“我们肯定会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时间及时申诉。”长城方面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不过具体的时间和一些行动会由专门的律师来打理。至于是否会联系其他葡萄酒厂商一起上诉,该负责人表示,由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送达通知时间不一,暂时还不清楚其他企业的情况,一切交由律师处理。记者致电王朝葡萄酒广东负责人了解情况,该负责人也表示所有的决定都需要总部层面来进行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