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一起被告人崔某某购买一批假棉种,在进行包装时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予以出售案件,崔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7142元、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被告人崔某某明知“科棉3号”棉种系江苏省科腾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独家生产、经销,而向江苏省沃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学建(另案处理)购买了1400kg编织袋包装散籽假冒“科棉3号”杂交棉种,然后在江苏省泰兴市蒋华镇宋桥村泰兴市金利包装厂将其进行包装,仿冒江苏省科腾公司“科棉3号”注册商标的标识,共包装成100箱(40听/箱、350克/听)。2007年1月,被告崔某某将假冒的科腾公司的“科棉3号”棉种以27元/听的价格卖给东台市某镇农科站70箱,计75600元。同时售给东台市某镇2箱,暂收人民币250元。崔某某非法牟利人民币7142元。
上述事实证据充分,足以证明被告人崔某某购买刘学建的棉种明知是假的,而予以冒充他人注册商标包装销售,严重打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农民的利益,其行为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