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03 13:19:37
昨日(29日)记者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后该省凡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均在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原则上涉案被告需亲自到庭参与诉讼。
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一审均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级法院在案件合议后或裁判文书签发前,制作审核申请书,将合议意见、审理报告或裁判文书文稿全部案卷移送省法院审核。
省法院在审核时,首先会确认是否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对双方当事人串通,恶意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不予认定。此外须核准认定的商标是否具备驰名的条件,除了原则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条件外,还要对司法认定标准加以细化,没有或者很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或者近三年来利润额很低的企业,不构成驰名商标的条件。如认定的驰名商标的权利人系省内企业时,一般还应征求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根据《意见》的规定,法院系统要严格实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备案制度。中级法院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一审后,在裁判文书生效后20天内,向省法院报送裁判文书原件和电子版,由省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