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一个姓程,一个姓蒋,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间,他们根据另一对夫妻客户要求的胶卷品牌、型号及规格,制造了大量“柯达”、“富士”等有效注册商标的胶卷,并以4-5元/卷的价格卖给这对客户夫妇,销售金额达90000余元。还有人以更低的价格知假买假:3.9元/卷,订购“柯达”胶卷20000卷。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蒋某处查获准备销售的半成品胶卷7103卷,以及成品胶卷5600卷和大量生产假冒胶卷的材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假冒注册商标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朱某、邓某、金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胶卷,仍购买并销售牟利,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据此,江干区法院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蒋、程二人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朱、邓、金三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此前,江干区法院曾办理多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但基于相关案情和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一直以“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判处刑罚。此案是江干区法院首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