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5月7日电(记者谢云挺)近年来,"驰名商标"数量大增,其中一些却受公众质疑。
"驰名商标"越来越多
记者从浙江绍兴市工商部门了解到,近两年,这个市新增了64件"中国驰名商标",除了通过行政认定的5件外,其余是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绍兴市工商部门一位
工作人员说,这些当地企业通过司法认定获得的"驰名商标",主要来自内蒙古、湖南、湖北、江西、陕西等地法院。
"驰名商标"认定数量大增并非只有绍兴,记者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处了解到,近些年,一些地方有类似情况,特别是我国东部沿海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数量比行政认定的数量多。
"相对数量不多的行政认定而言,司法认定的增速不正常!"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对记者说。
保障"驰名商标"保护机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周根才对记者说,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是为了强化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国际通行惯例。目前,人们要面对如何减少和避免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滥用的问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课题组公开发布的调查报告认为,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了一定数量的驰名商标,保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在审结的案件中也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驰名商标司法保护范围模糊、认定驰名商标司法保护要件的标准和尺度不统一等。由于"驰名商标"认定可以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广告效应及经济利益,一些当事人试图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达到其商业目的,导致"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利用有偏离初衷的现象出现。
周根才说,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高度重视,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加强了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监督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驰名商标认定备案制度,要求作出认定的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在判决生效后及时逐级上报最高法院备案。并及时纠正了一些不适当认定驰名商标案件。
法律界一些人士认为,驰名商标制度是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的保护,不适当和过滥认定"驰名商标",其后果是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失去信任,最终损害"驰名商标"保护机制。
■案例一
2007年12月底,一则有关宁波食品企业──史翠英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的广告先后出现在当地多家媒体上,广告突出强调"史翠英"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这是一家普通的食品企业,年缴纳税收只有几十万元,企业商标突然成了"中国驰名商标",引起业内哗然。据了解,该企业发布的"中国驰名商标"是2007年12月19日通过山西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获得。
史翠英公司获得"驰名商标"的过程不复杂。史翠英公司发现山西运城市居民常某"抢注"了www.史翠英.net的中文域名后,即上诉至运城中院,要求法院认定"史翠英"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注销该域名。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被告常某从未露面。2007年12月19日,运城中院缺席审理,认定"史翠英"为"驰名商标",并判决常某停止侵权行为。
■案例二
2007年6月,安徽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汕头康王公司的"驰名商标""康王kanwan",汕头康王公司的"驰名商标"得而又失。
法院调查发现,汕头康王公司代理律师找来一位叫李朝芳的身份证复印件,找人注册相关中文域名,然后以侵权起诉。整个案件,李朝芳本人自始至终未参与,最后认定该公司的"司法认驰"案为假案。
■资料
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有行政和司法两种。2003年之前,大多数"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通过国家工商总局的行政认定,2003年,我国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后,人民法院依照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逐渐增多。
按照行政程序申请驰名商标一般需要一两年时间,甚至更长,由于每年驰名商标有名额限制,达到认定目的有些难。目前的司法认定,可以由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审判单位进行,认定的口子较多,数量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