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公司状告工商局行政违法 云南省工商局断然否认

    提起山西屯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屯玉公司),在中国种业界无人不知。它是全国惟一一家同时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中国行业标志性的品牌企业。这样一家信誉良好的企业,却因为涉假被工商部门处罚。 

  2006年年底,辽宁海禾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禾公司)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称屯玉公司下属经销商不经海禾公司允许,改瓶换装,私自销售海禾公司生产的种子。接到举报,省工商局高度重视。 

  经过一番调查,省工商局发现海禾公司举报属实。于是,2006年12月29日,省工商局以涉嫌销售假冒种子为由,对楚雄彝族自治州种子公司发出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查扣封存了屯玉7号玉米种子共计934公斤。楚雄彝族自治州种子公司是屯玉公司的经销商,查扣经销商的商品等于查扣屯玉公司的产品。 

  屯玉公司不服处罚,于2007年3月5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复议的结果是维持“原判”。屯玉公司还是不服,一纸诉状将省工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扣留通知书,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昨天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屯玉公司的代理人称,屯玉7号玉米种子是在取得必要审批和许可后,以自己的名称和品牌进行销售,既没用它种种子的名称,也未用它种种子的标签、包装等。“既然不是假种子,也不是劣质种子,因此被告对本案无管辖权。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代理人说,屯玉公司是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一直守法经营,注重维护自己的品牌形象和良好声誉。被告在没有确切事实和法律依据下,贸然在云南省范围内明令通知查扣屯玉,属严重违法行为。 

  对于行政违法的“指控”,省工商局断然否认。代理人说,省工商局接到举报后,曾到楚雄彝族自治州种子公司调查,将屯玉公司生产销售的屯玉7号委托权威机构检测。经过第一次检测和复检,结果证明屯玉7号包装袋里的种子和海禾公司生产的海禾一号是同一品种,并非是自己制造的屯玉7号种子。“这充分证明原告涉嫌销售假冒种子。” 

  针对这点,屯玉公司代理人反驳到:即使屯玉7号和海禾一号属于同一品种,这也仅仅是屯玉7号和海禾一号有关植物新品种权的纷争,是知识产权问题而不是假冒种子问题。因此被告对此无管辖权。 

  因为案情重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新闻资料 

    什么是“三审合一” 

  今年1月19日,中院建立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集中审理机制。即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统一集中审理,也就是“三审合一”的审判机制。据了解,“三审合一”是我国审判机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有利于执法统一,确保三种诉讼用同样的标准进行评判。 

  昨天(14日),中院首次运用“三审合一”的审判方式,审理种子公司状告工商局行政违法一案,该案的合议庭由知识产权庭法官和行政庭法官组成。 

  审判长曹军告诉记者:“这起案件,行为人的行为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也涉及行政诉讼。由审判涉及领域完全不同的法官进行评判,难免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用‘三审合一’制度审理该案,可以整合审判资源,统一执法原则,做出公正、高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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