跤王争霸赛被指侵犯商标权

    两场中国跤王争霸赛将国家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摔”上了被告席。“跤王”商标持有人邓先生认为比赛未经授权使用“跤王”字样,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要求管理中心道歉,并赔偿82万元经济损失。昨日(11日)上午,北京第二中级法院邀请双方进行质证。管理中心表示,比赛不是己方举办,并认为“跤王”为通用名,不应注册成商标。

  原告:1998年获“跤王”商标注册

  邓先生是北京贺博体育经纪公司负责人,1998年取得了国家商标局核发的“跤王”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服务范围包括组织体育活动竞赛。

  2004年11月,他从北京广播电视报上看到了中央5套在12月6日直播“中国跤王争霸赛决赛”的消息。经邓先生了解,比赛由国家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主办,山东省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承办。

  此后,2005年中国跤王争霸赛又在中国式摔跤发展管理委员会的筹办下举行。该委员会隶属于国家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

  邓先生认为,管理中心侵犯了“跤王”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07年11月诉至法院,要求取消中国跤王争霸赛管理委员会,同时要求管理中心在媒体发表声明道歉,并赔偿82万元经济损失。

  被告:“跤王”一词系通用名称

  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管理中心在法院组织的多次质证时表示,争霸赛不是他们举办的,比赛主办权下放给了山东省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己方根本不知情,“我们没有精力去办。”代理人强调。

  代理人还认为,“跤王”一词系通用名称,含义为“摔跤比赛的胜利者”,该名词本身不具有显著性,根本就不应被授予商标权,邓先生的注册行为是恶意抢注。代理人还提交了三本以跤王命名的书籍和山西忻州摔跤博物馆珍藏的报纸和照片,以证明“跤王”称呼早已有之,请求法院驳回邓先生的诉请。

  代理人表示,管理中心于2005年5月曾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注册商标争议申请,请求撤销邓先生的“跤王”商标。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还未作出裁定。

  法院昨日(11日)未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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