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商标官费变动通知

第二条 注册申请费如下:
一、商标或团体商标,依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务类别合并计收之,其各类之金额
计算方式如下:
(一) 指定使用在第一类至第三十四类者,同类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品个数
在二十种以下者,每类新台币三千元,商品个数在二十一种以上、六十种以下者,每类新台币五千元,商品个数在六十一种以上者,每类新台币九千元。
(二) 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类至第四十五类者,每类新台币三千元。
二、团体标章或证明标章,每件新台币五千元。
依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以电子方式申请商标注册者,前项注册申请费每件减收新台币三百元。
第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本准则修正条文,自中华
民国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施行。既2011年02月0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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