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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相关工作的通知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十版2013修改文本将于2013年11日起实施。根据该版分类要求,我局将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增加“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项目,这是我局首次受理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注册申请。

   为了维护公平稳定的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已使用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决定设立受理新增服务项目过渡期,下发《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请各地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准确掌握《通知》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重点宣传过渡期设置的目的和措施,避免他人抢先申请注册已在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使用的商标。

  二、积极指导辖区内的相关市场主体及时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及时向我局反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今后受理其他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奠定良好基础。

  特此通知。

  附件:略

   商标局

  201212月14

Tags:零售  批发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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