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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侵权使用中商标价值增殖利益之归属

2015-05-19 来源:《知识产权》2015年第3期 作者:邓建志 雍 彬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IPAD商标案凸显商标侵权使用人能否享有其创造的商标价值增殖权益问题。对此,新商标法无规定,学界无回应,侵权使用人也仅留下“为他人作嫁衣裳”的叹息。经研究发现,故意侵权的商标使用人无权享有其创造的商标增殖权益,但是,善意侵权或过失侵权商标使用人享有该权益具有法理依据。建议我国商标法增加、完善商标使用人享有其创造的商标价值增殖权益的条款。

  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发生在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之间的“IPAD”商标纠纷案无疑是近几年来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磅事件。[1]这场蛇象之战虽以和解落幕,但其潜在的法律问题值得深思。如果争议双方和解失败而不得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纷争,则苹果公司败诉风险甚大,因为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2],IPAD商标权由注册商标权人深圳唯冠拥有。但是,此时的IPAD商标,在经过侵权人苹果公司连续多年的商标使用与品牌经营后,已在商标价值[3]上实现了巨额增殖[4]。由此,双方将面临一个问题,即由侵权商标使用人苹果公司创造的IPAD商标价值增殖部分的权益应当归属于谁?若由商标权人深圳唯冠享有,则对商标价值的真正创造者苹果公司显然不公;若由商标侵权人苹果公司享有,那么其作为侵权人享有该权益是否具有正当性?其法理依据又是什么?也就是说,IPAD商标案向我们提出了本文将要研究的如下问题:基于侵权行为而使商标权人[5]与商标使用人(侵权人)[6]非为同一主体时,因后者的努力经营与使用使该商标价值发生了巨额增殖,那么该商标使用人(侵权人)能否享有其创造的商标价值增殖权益?

  对于此问题,我国2013年新修改的商标法并没有规定,理论界也基本上没有专门研究,甚至连商标价值增殖权益的创造者(即商标侵权使用人)除了发出“为他人作嫁衣裳”的叹息外,也并没有充分意识到自己是否能够分享此增殖权益[7]。而实践中出现此情况时,所面临的现状是,商标权人往往基于拥有商标权的先天优势和便利,“理所当然”地占有了这一部分由他人创造的增殖权益。显然,这一现状有悖于法之公平原则和市场经济之良性规则。本文将在探讨基于侵权使用产生的商标价值增殖情形及其权益归属差异的基础上,分析指出,故意侵权的商标使用人无权享有其创造的商标增殖权益,但是,过失侵权或善意侵权的商标使用人享有该权益具有正当性和法理依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商标法的具体措施与建议。

  二、基于侵权产生的商标价值增殖及其权益归属

  根据侵权人使用商标时的主观状态,商标侵权大体上可分为故意侵权、过失侵权和善意侵权三类。由此,基于侵权产生的商标价值增殖情形也可相应地分为基于故意侵权产生的商标价值增殖、基于过失侵权产生的商标价值增殖和基于善意侵权产生的商标价值增殖三类。但是,对于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商标价值增殖权益应当归属于谁,不宜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基于故意侵权产生的商标价值增殖及其权益归属

  故意侵权使用商标是指商标使用人明知自己未取得商标权人许可而从事商标使用的行为。在此情形下,商标使用人(故意侵权人)的目的是为了赚取通过生产或销售带有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所带来的直接利润,其不会也不可能追求通过使用该商标而实现该商标价值增殖,从而分享该增殖权益的目标。这主要是因为故意侵权商标使用人,非常清楚自己的商标使用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所使用的商标不属于自己;第二,使用该商标没有获得商标权人许可,属于侵权行为;第三,故意侵权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每时每刻都面临着遭受法律惩罚[8]的极大风险。基于此,故意侵权商标使用人不可能在侵权使用商标的过程中进行商标经营、管理及相关投入,故通过该商标使用行为使商标价值增殖的情况不会出现或极少发生。另外,即使发生了商标价值增殖的情形,由于商标故意侵权人的主观恶性,根据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和商标法的明确规定[9],其获得的任何收益也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商标使用人无权享有基于故意侵权产生的商标价值增殖权益,该权益归属于商标权人,并不存在争议。

  (二)基于过失侵权产生的商标价值增殖及其权益归属

  过失侵权使用商标是指商标使用人误以为已获得该商标的专用权或商标使用权,而使用、经营该商标,但因某些非本人意愿因素并未获得合法使用商标的权利。与前述故意侵权使用商标不同的是,过失侵权人使用商标时,很可能存在以下情况,即他并不知道自己使用商标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而是误以为所使用的商标是自己的商标或经过合法授权的商标,因此,商标过失侵权使用人有可能花费较大的投入来经营和管理商标,打造品牌,从而使商标价值产生巨大增殖。一般说来,出现此种情形时,往往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侵权人存在主观过失,即误以为自己是合法的商标权人或商标使用人;第二,该主观过失的发生非商标使用人(侵权人)本意,而系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行为造成;第三,过失侵权人在经营和管理商标上有长时间的较大投入,并使商标价值增殖。

  尽管过失侵权使用商标并使该商标价值出现较大增殖的现象并不太多,但确有发生,前述IPAD商标案就是一个典型个案。另外,在过失状态下,商标权人与商标使用人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或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条款存在瑕疵,被法院依法认定无效或予以撤销的情况下,在签订协议时至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期间,也可能因过失侵权人(商标使用人)的使用而使商标价值发生增殖。例如,企业甲将其商标A转让给企业乙,并签订了转让协议,但在去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前,甲又与丙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将该商标授权丙独家使用(甲、丙因故未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期限10年。之后,甲、乙办理了商标转让手续,但不知情的丙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凭借自身产品实力及完善的营销体系,使A商标逐渐成为知名品牌,其商标价值迅速提高。若干年后,乙发现丙一直在侵权使用该商标,要求其停止使用并对其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此纠纷中丙因未按商标法规定办理备案,存在过失,可这并不影响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效力;丙虽客观上侵犯了乙的商标权,但其权利基础存在瑕疵并不能理所当然地剥夺丙享有其创造的商标价值的权益。在此案中,丙作为商标过失侵权人(商标使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商标侵权民事赔偿责任与行政处罚责任,并无多大争议,[10]但不能因此否定其付出努力所创造的商标价值。在商标的价值增殖权益的分享体系里,商标使用人(过失侵权人)能否分享该增殖权益商标法语焉不详,理论界很少有研究,因此,基于过失侵权产生的商标价值增殖权益归属问题成为了本文重点研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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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商标价值  增殖权益  过失侵权  不真正无因管理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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