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于2012年7月25日正式加入《马德里协定》。根据该协定,商标所有人可通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一份国际申请,即可在120多个成员国保护其商标。该体系简化了国际商标保护流程,减轻了分别提交各国申请所带来的行政负担。尽管马德里体系显著简化了在多个国家获得商标保护的程序,但也引发了一些程序性问题,例如:对于指定菲律宾的外国申请人,是否可以直接送达答辩通知,而无需通过WIPO国际局或负责处理该国际注册的外国代理人。
针对外国商标持有人的直接服务新实践
在涉及马德里注册的若干异议程序中,商标代理人注意到,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直接向国际商标注册的外国所有人发出应答通知,而未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登记的代表送达相应文件。根据《马德里协定》的规定,当向IPOPHL提出异议时,IPOPHL有义务将通知发送至WIPO国际局,而非直接发送给被异议的申请人。
此外,知识产权局(IPOPHL)必须在异议期开始后不超过七个月内发出通知。这些规定在知识产权局2024-024号备忘录通告的第11条和第15(2)条中均有明确确认。知识产权局的规定并未提供域外送达服务。然而,法院规则作为对知识产权局案件的补充适用,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域外送达,其中两个条件为:(i) 起诉书中必须明确列明域外送达的理由;(ii) 该诉讼必须属于或类属诉讼。经认证的异议通知(即驳回商标申请的起诉书)不符合法院关于域外送达的要求,因为外国申请人必须指定一名常驻代理人或律师与知识产权局办理相关事务。此外,异议并不构成一项诉讼。尽管商标申请是一种无形资产,因而属于财产(res),但异议诉讼所涉及的权利裁决并非针对全世界,而仅限于当事人之间。
申请人Wooting通过马德里协定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申请在菲律宾的商标后续指定。提交申请时,Wooting由其在WIPO登记的代理机构Abcor代表。2025年5月21日,Abcor收到WIPO的通知,称WIPO已于2025年5月15日收到来自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的《关于国际注册指定菲律宾的临时驳回通知》。该通知还指出,菲律宾方面已于2024年3月18日针对Wooting的商标提出异议。国际足联(FIFA)就Wooting申请注册的商标(国际注册号IR No. 1761699)在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异议程序案号C/2024/52下提出异议,主张该商标与其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根据WIPO通知中规定的2025年6月20日截止日期,Wooting通过其在菲律宾的代理机构于当日提交了延长提交经认证答辩状的申请。
2025年7月15日,Wooting收到法院驳回其延期申请的裁定时感到震惊,因为此前该公司已被宣布处于违约状态。在该被质疑的裁定中指出,应答通知已于2024年5月21日通过快递送达Wooting,Wooting须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提交经认证的答辩状,否则将被宣告违约。直到此时,Wooting才得知,该应答通知实际上被直接通过跨境快递送至其位于荷兰的办公室,从而绕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及其代理机构Abcor。为此,Wooting以应答通知的跨境送达违反《马德里协定》且侵犯了其正当程序权利为由,提交了请求撤销违约裁定并接受经认证答辩状的动议,对违约裁定提出异议。
异议期自2024年1月3日开始,这是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出通知中所载明的日期。因此,IPOPHL本应在2024年7月3日或之前向WIPO发送该通知。然而,该通知直至2025年5月15日才送达WIPO,比异议期开始已迟延超过一年。更严重的是,IPOPHL在申请人已被宣布为缺席的情况下才向WIPO提交通知,导致该通知形同虚设,毫无实际意义。对于向菲律宾居民发出传票或应答通知,通常的做法是同时送达申请人和/或其代理人。因此,若国际注册持有人已在马德里体系下登记了正式代表,则直接向境外申请人送达应答通知而绕过其代表,不符合马德里协定书的基本原则,也未能达到当事人之间程序公正的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Wooting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登记的代理人是 Abcor。然而,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仍选择直接向申请人 Wooting 发送通知。这种情况类似于将通知寄送给登记在册的代理律师以外的地址。当 IPOPHL 正式向 WIPO 发出通知并由被申请人的 WIPO 代理人收到时,IPOPHL 已经在此之前宣布该申请人构成违约。这一情况明显侵犯了其陈述申辩的权利。
随后,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针对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异议。该驳回决定基于实体理由,具体包括异议人未在菲律宾注册过商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该国的先前使用,以及未能证明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国际足联未对已生效并具有执行效力的裁决提出上诉。截至目前,尚未就Wooting公司提出的解除违约令及承认经认证答辩状的动议作出任何裁决,且鉴于驳回异议案件的裁决已具终局性,未来可能也不会再有相关决定。尽管目前尚未就向外国申请人送达通知的适当方式作出明确裁定,但本案仍为知识产权从业者提供了一些指导。希望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能就此问题发布补充或澄清性规则,以规范向外国或非居民申请人送达应答通知的程序。目前适用的规则为法院规则,其作为IPOPHL规则的补充。此外还应注意,在行政程序中,通常认可在适用程序规则时采取宽泛、灵活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