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开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先河的《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是一部引人瞩目的法规。
高新技术产业是深圳市的支柱产业。保护好知识产权,既是深圳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作为对外开放“窗口”义不容辞的责任。2008年3月,在已有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基础上,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
该规定在知识产权的执法协作、境外维权、权利限制、会展监督、案件移送、社会中介组织、强化执法措施、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试验,大部分规定具有创新性,还有一部分是对国家法律的变通和突破。
规定设立了深圳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和线索通报制度;规定提出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诚信档案,记载侵权事实及处理结果,通知相关机构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供相关单位和个人查询。该规定对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非法经营额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非法经营额的计算办法,解决了过去面临的非法经营额的计算难题。
该部法规被知识产权专家公认有多项突出亮点:一是建立了以诚信档案制度为支撑的知识产权监管体制。二是在现行法律的民事证据制度框架内,在取证、证据固定、证据运用、证明责任分担等操作层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力求进一步化解知识产权案件“证明难”问题。三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技术秘密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和临时禁令制度等,建立了较为科学、公平的损失救济制度。四是建立了多层次的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五是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