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企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今天(2012年2月26日)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书。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论道及图”与异议人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引证在先的注册的“论道”商标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复制及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理由不成立 ,第5437009号“论道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