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九条之六修改带来的变化
1.在2008年9月1日现有的国际注册
在“维护条款”废止前,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的缔约方之间适用《协定》。第九条之六修改后,任何已经登记在国际注册簿上根据“维护条款”受《协定》管辖并且在2008年9月1日仍然有效的指定,将自动转化为由于新的第九条之六而受《议定书》管辖的指定。这个转化对该种指定的驳回期限和续展时的费用不产生任何影响。
2.在2008年9月1日尚未获得国际注册的指定
在2008年9月1日仍未获得国际注册登记的国际注册申请或后期指定申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将根据其提交申请的日期决定条约的适用,并作出相应的处理,直至在国际注册簿中登记。因此,国际注册申请或后期指定申请中包含的这种指定,将作为受《协定》管辖的指定在国际注册簿中登记。
但是,从2008年9月1日开始,一旦在国际注册簿中登记,根据“维护条款”,受《协定》管辖的这种指定将自动转化为由于新的第九条之六而受《议定书》管辖的指定。这个转化对该种指定的驳回期限和续展时的费用不产生任何影响。
3.在2008年9月1日提交的国际注册申请和后期指定
从2008年9月1日开始,在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的缔约方之间适用《议定书》。因此,除非原属国是纯《协定》缔约方或者被指定缔约方是纯《协定》缔约方,申请人可以仅仅基于原属国的基础申请进行国际注册申请。这种国际注册申请使用MM2表格,而非之前的MM1表格。
同样,除非原属国是纯《协定》缔约方或者被指定缔约方是纯《协定》缔约方,申请人可以仅仅基于原属国的基础申请进行后期指定申请,并可以直接向国际局提交。
三、第九条之六修改对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影响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门槛降低
在第九条之六修改前,国际注册申请人若指定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的缔约方,需要在原属局获得基础注册。从2008年9月1日开始,只需在原属局进行基础申请,即可指定这些缔约方。也就是说,在中国有基础申请的申请人在2008年9月1日之前只能指定26个纯《议定书》缔约方;而在2008年9月1日之后,除了7个纯《协定》缔约方(阿尔及利亚、波黑、埃及、哈萨克斯坦、利比里亚、苏丹和塔吉克斯坦)不能指定外,申请人可以指定其他74个缔约方。
由于我国商标审查周期较长,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条件的放宽对我国的国际注册申请人非常有利。申请人只要拿到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就可以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手续。如果基础申请被驳回,为免受“中心打击”的影响,申请人还可以根据《议定书》第九条之五向被指定缔约方申请,将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
2.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申请
另一个对国际注册申请人有利的方面是,对于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的后期指定,申请人可以不通过原属局直接向国际局提交有关申请,这也同样适用于与任何由于新的第九条之六而受《议定书》管辖的指定相关的放弃或注销申请。
3.语言选择
从语言上来说,国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选择使用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中的任何一种提交任何国际注册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只接受英语和法语申请。
4.规费增加
对国际注册申请人不利的变化在于标准规费的增加。标准规费从73瑞士法郎增至100瑞士法郎,使申请人的国际注册成本有所增加。 (作者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际注册处 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