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子之战:珠穆朗玛峰啤酒厂诉摄政啤酒和葡萄酒(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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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瓶珠穆朗玛峰啤酒厂诉摄政啤酒和葡萄酒

  根据《商标法》,与另一家制造商的商标重新使用浮雕瓶构成知识产权的侵权?在最近的一个案例中,该问题得到了评估。

  珠穆朗玛峰啤酒有限公司(上诉人)在商标Stok下制造和出售啤酒,Stok商标啤酒,该商标与“熊猫设备”一起在玻璃啤酒瓶上浮雕。上诉人发现,也出售啤酒的摄政啤酒和葡萄酒有限公司(受访者)正在重新使用压纹啤酒瓶来销售自己的啤酒。上诉人断言,这不仅侵犯了其商标权,而且还通过将啤酒和葡萄酒产品与已建立的Stok品牌关联而导致了消费者的欺骗。

  消费税专员发布了一份命令,禁止所有啤酒和酒瓶装置重新使用压纹瓶。然后,此事进行了司法审查,这标志着啤酒行业的商标保护和监管依从性领域的司法干预。

竞争对手的争论

  上诉人辩称,受访者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的被告人重复使用压印啤酒瓶。受访者争辩说,重用空啤酒瓶是一个行业规范,从废料经销商那里合法采购瓶子,而消费税专员缺乏执行商标保护的权力。

判决摘要

  法官撤销了消费税专员的命令,指出其缺乏足够的推理。在上诉后,高等法院推翻了这一决定,坚持禁止与上诉人的压印商标重复使用瓶子的禁令。法院认为,在允许回收时,它不能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法定规定。法院指出,消费税专员没有禁止重复使用啤酒瓶,他们只指示无法使用带有压纹徽标或品牌的瓶子。法院认为,受侵害的消费税专员显然属于合理限制的范围。法院裁定,也没有违反第19条第1款(g)条和《印度宪法》第301条,正如被告所指出的由于没有禁止受访者进行业务的禁令。法院维持了消费税专员根据国会议员外国酒类规则执行规则的权力,该规则使消费税专员能够防止标签滥用标签并避免品牌混乱。

  尽管法院支持消费税专员在维持品牌完整性和防止商标侵权方面的立场,但它并未解决有关禁止在去除或刮擦原始压花后禁止瓶子的问题。

引用的先例

  该判决没有引用特定的司法先例,因为没有。它主要依靠法定规定,包括1999年《商标法》,《中央邦啤酒和葡萄酒规则》,2000年,以及1996年的Madhya Pradesh外国酒类规则(后者规定了外国酒的进口,出口和销售,包括严格的标签要求)。

法律推理

  法院的推理集中在几个法律原则上:

商标保护:

  用原始品牌的压纹商标重复使用瓶子,侵犯了珠穆朗玛峰啤酒厂的知识产权。即使更换了外部标签,持续的压花也会引起消费者混乱并稀释品牌完整性。

法规合规性:

  根据国会议员啤酒和葡萄酒规则,消费税专员有权规范标签实践,以防止欺骗性营销。执行禁令的命令与这些法规规定保持一致。

公共利益和消费者保护:

  确保消费者对产品的起源没有误导至关重要。未经适当授权的品牌瓶的再利用损害了消费者的信任和市场公平。

影响

  该判断加强了受监管酒精行业内知识产权的执行。未来涉及商标侵权和监管合规性的案件可能会参考这一决定,从而促进对标签和品牌规范的更严格的依从性。此外,该案件为法律界和行业参与者树立了维护其品牌的重要性树立了先例。

  高等法院的裁决强调了监管框架在维护酒精行业中的知识产权中的关键作用。通过坚持禁止重复使用品牌瓶的禁令,法院确认有必要保护商标以防止消费者欺骗并维持市场完整性。它还强调了司法机构在维持未经授权的商业惯例的知识产权中的作用,从而促进了公平透明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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