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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秘密?

2008-02-15 来源: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即经营秘密指未公开的与生产经营销售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即经营秘密指未公开的与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有关的经营方法、管理方法、产销战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等专有知识。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即技术秘密指未公开的与产品生产和制造有关的技术决窍、生产方案、工艺流程、化学配方等专有知识。 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 1)必须具有新颖性。这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一般知识经验、技巧的重要特征。 2)必须具有价值性和实用性。即它能给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3)秘密性。这种秘密性要求商业秘密拥有者首先应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愿望,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密   调整商业秘密的法律有哪些? 1)合同法。我国合同法规定公民、法人在商业秘密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引进中,都可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另一方可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侵权形式作了详细规定,它是目前保护商业秘密的理想途径。 3)民法通则。商业秘密作为一项财产权且商业活动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理应受民法的调整。 4)劳动法、公司法。劳动者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对雇主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5)刑法。我国新刑法中对侵害商业秘密作了专门规定。  

商业秘密权 对于商业秘密所有者的权利主要表现如下: 1)占有权。商业秘密所有人有权对商业秘密进行控制和管理,即采用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他人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和许可使用。 2)使用权。商业秘密所有人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3)收益权。商业秘密所有人可以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而取得经济利益。也可以转让商业秘密所有权获得经济利益;还可以将商业秘密作为投资入股,取得经济利益。 4)处分权。商业秘密所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商业秘密,有权作赠与、转让、抛弃等行为。  

 侵害商业秘密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害商业秘密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及使用人)的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四种侵权具体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通常采用民事手段制裁,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规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是指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职工和雇员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或禁止他们在本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禁止竞业竞争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仅为特定的人知悉,限制非特定的人掌握和接触;对内,企业同其雇员签订保密协议、劳动协议;对外,企业同与其有商业往来的经营者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这些经营者在接触、使用商业秘密拥有者的商业秘密时,不得披露或许可他人使用。

Tags:商业秘密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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