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国家商评委和法学界专家力挺乔丹体育

2014-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美国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姓名权一案历时两年有余,令诚信规范经营的乔丹体育遭到极大伤害。尽管如此,公司对这场关乎企业生存的品牌保卫战仍然充满信心。

  美国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姓名权一案历时两年有余,令诚信规范经营的乔丹体育遭到极大伤害。尽管如此,公司对这场关乎企业生存的品牌保卫战仍然充满信心。记者了解到,从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裁定结果和国内包括江平、吴汉东、郭明瑞等权威民法法律专家给出的意见来看,这场官司乔丹体育胜诉的希望较大。

  资料显示,2000年前后,晋江市政府出台了打造“品牌之都”的战略,乔丹体育便是晋江模式下快速发展的企业代表之一。其前身为成立于1984年的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2000年更名为福建省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并开始使用“乔丹”中文及图形商标;2009年,完成企业改制,整体变更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记者了解到,在乔丹体育最初选择“乔丹”商标时,只是觉得简单易记、朗朗上口并没有太多的想法。但在其后来多年的使用中,公司先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已经形成了自己独有的企业商誉和品牌积淀,在此期间始终没有收到任何人主张权利的通知。十多年来,乔丹体育不但从未使用Michael Jordan的姓名和形象用于商业推广,而且特意向消费者强调两者不存在任何关系。2008年起,更是在所有广告宣传中加上“民族品牌”的提示语,以避免消费者混淆和误认。

  基于这些事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争议商标的裁定书始终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记者看到的多份裁定均指出,本案争议商标文字“乔丹QIAODAN”与申请人姓名“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存在一定区别,并且“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这一姓氏与申请人姓名之间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同时,申请人及耐克公司在宣传使用申请人姓名及形象时,使用的是“Michael Jordan”、“迈克尔·乔丹”的全名,以及与申请人具有一定标志性的飞身扣篮动作形象相关的标识。相较于被申请人乔丹体育对其商标的使用,从双方使用的广泛性、持续性、唯一对应性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尚不能认定“乔丹”二字与申请人姓名之间的对应关系已强于被申请人。另外,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存在误导公众,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商评委在认证后也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所指的误导公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众秩序的形象的情形。所以,商评委综合考虑认为,本案所以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自起诉以来,也引起了学术界的热议,至今为止包括江平、王利明、吴汉东、杨立新、傅鼎生、黄武双、郭明瑞、崔建远、刘凯湘、张楚、冯晓青、杨明等十多位法学专家以及更多知识产权专家、律师纷纷发表言论,均指出Michael Jordan的起诉于法无据。

  民法学界和知识产权界专家一致认为:乔丹体育在其企业字号、产品商标上使用中文“乔丹”的行为,没有构建“乔丹”与Michael Jordan的唯一对应关系,原告对“乔丹”主张姓名权于法无据。“乔丹”商标在经过多次异议、复审后获得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可,表明其使用具备合法性与正当性。故乔丹体育对于中文“乔丹”的使用不构成对美国公民Michael Jordan姓名权的侵犯。专家同时呼吁法院:乔丹体育不构成对原告Michael Jordan姓名权的侵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应给予驳回。专家给出的具体理由如下,一是从现行法律依据角度进行的分析,乔丹体育通过国家商标局合法注册和使用“乔丹”文字和图形商标不存在任何一种“盗用”或者“假冒”的行为,不符合任何一项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乔丹”文字和图形商标既不会产生与原告的人格混同,导致受众的误认或者混淆,更不存在有害于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故而,原告主张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害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二是从姓名权客体角度进行分析,“乔丹”一词作为有“姓”而无“名”的惯常翻译,不具有姓名权客体的完整性与特定性,因此不能认定中文“乔丹”指称的就是Michael Jordan本人,其不满足姓名权保护客体的要件。姓名权应当是“姓”与“名”的完整结合,单独的“姓”或者“名”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姓名权,也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三是从姓名权商业化使用角度进行分析,乔丹体育侵害Michael Jordan本人的姓名权及其商业化使用,既没有证据支撑,更没有理论依据;四是从“乔丹”与Michael Jordan之间的唯一对应性关系角度进行分析,“乔丹”商标及图形具有很好的市场辨识度,其与Michael Jordan不存在单一对应和固定联系,不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

  基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和法学界专家的意见可以清楚发现,本案在法理层面并无新意,且乔丹体育的胜诉可能极大。记者了解到,此案审理已久,如果近期判决乔丹体育方面胜诉,那其停滞已久的IPO事宜将重返正轨,这不仅对公司,对整个晋江体育产业的发展都将起到较大推动作用。(记者 王璐)

Tags:乔丹  商评委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验证码

评论总数: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帮助(?)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用户注册 - 电子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