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为知识产权维权“护航” 解读广西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12-05-03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乔晓莹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知识产权保护是自主创新的基本保障。若没有对知识产权的有力保护,一个人的智力成果由他人任意无偿使用,那么谁也不会投入大量的资金和劳动来进行创造

  核心提示

  知识产权保护是自主创新的基本保障。若没有对知识产权的有力保护,一个人的智力成果由他人任意无偿使用,那么谁也不会投入大量的资金和劳动来进行创造,自主创新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面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正从传统的出版、制造业逐渐扩大到网络科技等新兴领域,专业性强,社会危害性较大,我区各级法院积极运用司法手段,通过高效公正的审判,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自主创新。本文将从日前自治区高院公布的2011年度广西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中选择部分案例,进行深入解读,帮助大众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同为商标侵权纠纷 判决却不尽相同

  在公布的2011年度广西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中,有2个案例直指商标侵权纠纷。虽然这些案子都属商标侵权纠纷,但判决结果有的构成侵权,有的却不构成侵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例一】“味千”服务商标侵权案

  重光产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重光会社)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味千”文字加图形服务商标,并开设了“味千”拉面餐馆。重光会社认为个体工商户刘某在南宁市某购物广场经营的“南宁市吉野味干拉面馆”的营业招牌及营业菜单等使用了与“味千”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字样及图形标识,构成侵权,向法院起诉。

  经南宁市中院一审、自治区高院二审认为,尽管南宁市吉野味干拉面馆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字号为“味干”字样,与“味千”读音不同,但汉字“千”与“干”的结构高度相似;同时,南宁市吉野味干拉面馆在其储值业务交易凭证单和客人结算单上则直接使用了“味千”字样。二者在服务目的、内容、对象上是相同的,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最终,法院判定,南宁市吉野味干拉面馆在经营场所使用的文字及图形标识已构成侵权。

  【案例二】“风雅老树”商标侵权纠纷案

  珠海麦田咖啡公司是“风雅老树”及图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百色老树咖啡店自2010年起将“老树”文字在其门店招牌、经营器皿等物品上使用。麦田咖啡公司认为百色老树咖啡店将“老树”作为其经营标识的主要部分突出使用,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并造成其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

  经百色市中院一审、自治区高院二审认为,两商标名称不一,文字表示不一,字形不一,两者不具有相同、近似的特征,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判决驳回麦田咖啡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这2起案件,有着相同的缘由——商标侵权纠纷,有着不同的特点。“味千”商标案的审理体现了商标法对于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制止混淆,遏制“傍名牌”行为的立法目的;其关键在于如何区分商标相近似。在“风雅老树”一案中,法官在审理中,则是把握“商标权的保护应当以制止混淆为指南,在最大限度划清商标标识之间的边界”的同时,也应允许构成要素近似的商标之间的适当共存,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此案被控的“庭院老树”标识与“风雅老树”注册商标,一般消费者稍加注意就能从整体上感知两者的区别。

  作品著作权不容侵犯

  作为作品的创作者,对其作品享受着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这个权利包括了人身权和财产权。在社会生活中,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这样的行为都将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美术作品《知味》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上海某包装设计有限公司是美术作品《知味》的著作权人,其认为广西某国际大酒店侵犯了其对该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向法院起诉。

  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广西某国际大酒店未经许可,擅自修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知味》,并将其用于月饼包装盒及广告宣传册上,侵犯了上海某包装设计有限公司对美术作品所享有的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判决广西某国际大酒店立即停止侵权,销毁有侵权图案的月饼包装盒和广告宣传册,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

  【案例二】谢某侵犯著作权犯罪案

  谢某在南宁市经营的文化音像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批发和零售音像制品。2011年4月21日南宁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在其公司查获涉嫌盗版光碟共计76551张。案件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审理认为,谢某以营利为目的,采用零售、批发方式销售盗版音像制品7万余张,情节特别严重,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官点评】因美术作品《知味》著作权引起的案件,法官在认定两幅美术作品之间是否构成侵权,首先确定的是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其次需遵循“实质性相似接触可能性”双重判定原则。此案中,被告月饼包装盒及广告宣传册上的图案与原告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该图案的设计制作时间在原告美术作品之后,没有合法源,而且经查被告存在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两项原则同时成立,故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另外一起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则涉及刑事犯罪。所谓的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重要区别在于侵权严重程度的不同,严重的侵权行为即刑事犯罪侵害的不仅是民事主体的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国家相应的管理秩序,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构成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

  与网络相关的侵权案关注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与网络有关的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据了越来越大的比重,与公众生活联系越发紧密,引起社会普遍关注。而网络侵权案件因其本身的特殊性给传统的法律观和司法操作带来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如何进行准确判断,化解纠纷?

  【案例一】“乐满地”通用网址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桂林乐满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依法享有“ ”、“ ”商标专用权。2009年9月30日,李某某将“乐满地 乐满地”作为其持有的通用网址申请注册。2010年5月27日至2010年10月29日,李某某在其创建的网页上与“乐满地 乐满地”通用网址进行链接。桂林乐满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现后,以李某某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将“乐满地 乐满地”通用网址过户至桂林乐满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桂林乐满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李某某2万元。

  【案例二】影片《江山美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影片《江山美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柳州市某网吧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影片《江山美人》,侵害了其对影片《江山美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该网吧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经柳州市中院一审、自治区高院二审认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明柳州市某网吧存在侵权事实的公证书,因公证取证所用的储存工具在公证行为前的清洁性无法确认,不能证明公证书所附光盘存储的内容是在该网吧录制,不能作为认定柳州市某网吧存在侵权事实的证据。判决驳回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目前,我国仅有对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对通用网址还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关司法保护。通用网址作为中文寻址方式的一种,其与域名有最为类似的性质,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域名的相关规则对有关纠纷进行处理。“乐满地”通用网址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充分释法析理,最终使被告意识到其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

  另一起案件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对于当事人提供的相关公证证据,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网络环境和网络证据的具体情况,审查公证证明的网络信息是否来自于互联网而不是本地电脑,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影片《江山美人》一案中,用于证明存在侵权事实的公证书虽能证明在公证员面前发生了公证书记载的行为,但还不足以证明该行为发生于互联网环境之中,所以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Tags:广西  知识产权  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验证码

评论总数: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帮助(?)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用户注册 - 电子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