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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富桥”一审胜诉商标行政案

2011-03-0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张娣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渝富桥”与“富侨”的商标之争已进入第8年。近日,随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的一审判决出炉,宣布了此案的司法诉讼阶段有了新说法,这次的胜诉方是“渝富桥”。

渝富桥”与富侨”的商标之争已进入第8年。近日,随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的一审判决出炉,宣布了此案的司法诉讼阶段有了新说法,这次的胜诉方是渝富桥”。
  
    据了解,2001年3月,杨世群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投资开办了四川渝富桥保健有限公司,将渝富桥”作为字号和服务商标。多年来,渝富桥”以健康休闲为理念,打造高端商务品牌,经营项目包括商务茶馆、商务洽谈、咖啡、中医足疗、保健、KTV、餐饮、酒店及商务棋牌,已逐渐发展成为集浴足保健、茶楼、酒店于一体的综合性商务休闲品牌。渝富桥”已成为巴蜀人休闲时尚知名品牌。

    渝富桥”商标的渝”为坚持不懈、矢志不渝之意,充分表达了企业对做大、做强品牌的信心和决心。富桥”则暗含通往健康之路、通往幸福之路、通往成功之路的含义。以渝富桥”为主商标,四川渝富桥公司在成都及全国共开设了200多家分店及加盟店。渝富桥”已成为中国保健协会会员及四川省旅游协会会员,拥有中国十佳休闲品牌、四川知名保健品牌等多个称号及获得多项荣誉,在业内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2002年12月,杨世群通过四川司马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了第3413981号渝富桥YUFUQIAO”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04年8月,该商标进入注册公告期,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富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未获商标局支持,重庆富侨的申请被商标局驳回。随后,重庆富侨公司向商评委提出了异议复审申请,2010年6月,商评委作出了商评字(2010)第12380号裁定,撤销了第3413981号商标。杨世群不服裁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世群诉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数、字形、字义等方面均不构成近似,不可能产生混淆,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第12380号裁定。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四川渝富桥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渝富桥公司)网点分布图,以及关于在黑龙江、河北、山西、天津等地开设了共计208家分店和加盟店的《说明》、获得的荣誉等证据,以证明被异议商标在全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被异议商标中文部分渝富桥”的首字渝”通常容易理解为重庆市的别称,且富桥”与富侨”存在读音相同等因素,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在整体呼叫、文字构成和含义上存在一定的区别。另外,引证商标指定颜色的图形部分占较大比重,与被异议商标仅为楷体文字和汉语拼音相比,两者整体外观区别较为明显。据此,尚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其次,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杨世群为证明其已在全国范围使用被异议商标并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提交了所获荣誉证书及分店和加盟店照片等证据。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并形成了相关公众群体。足以认定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据此,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了撤销商评委第12380号异议复审裁定的一审判决,支持了杨世群的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胜诉,渝富桥”案件的代理律师、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晓燕表示,北京市一中院判决综合考虑渝富桥”经过多年的使用已经建立较高市场声誉,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判断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近似商标,撤销商评委的异议复审裁定是维护已经形成的市场秩序。实际上无论本案结果如何,渝富桥已在44类注册并取得了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市场中所谓的渝富桥将摘牌等传言根本不足为信。

    目前,此案已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

Tags:行政  富桥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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