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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兰”斗赢“世纪楼兰”

核心提示:两酒厂争夺“楼兰”商标案日前有了结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疆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于2010年5月作出的一审判决,

    两酒厂争夺“楼兰”商标案日前有了结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疆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于2010年5月作出的一审判决,即判令新疆世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楼兰公司)和第三人齐连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世纪楼兰”企业字号的葡萄酒,世纪楼兰公司赔偿吐鲁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楼兰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此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和两被告均不服,上诉至新疆高院。楼兰公司请求法院判决世纪楼兰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楼兰”字号的企业名称,提出了登报道歉和30万元的赔偿要求。而世纪楼兰公司则称,其公司企业名称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且“楼兰”是古楼兰国地名,该地名并非因楼兰公司注册而知名,楼兰公司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请求法院驳回楼兰公司的请求。

    新疆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楼兰”是西域古国国名,非地名,“楼兰”商标与地名无关,并不构成相关法律中对地名注册商标的相关规定。楼兰公司的“楼兰”商标于1997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至今,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世纪楼兰公司在酒瓶标贴正面居中的位置上将其自有商标“维酿”缩小使用,而将“世纪楼兰”、“SHIJILOULAN”放大使用,构成了与“楼兰”商标文字上的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而在上诉阶段,楼兰公司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表明其产品销售量下降的具体损失数额和主张30万元赔偿额的事实依据,故法院对此未予以支持。 (记者 张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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