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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三洋与浙江民企的商标较量

2010-07-3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马行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一件是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克公司)于2009年经受让而持有的第1622158号“三洋飞鹿及图”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


    一件是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克公司)于2009年经受让而持有的第1622158号三洋飞鹿及图”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一件是日本电器企业翘楚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洋公司)在1982年注册使用的三洋”商标,两者是否近似引发了一起商标诉讼。博克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37563号关于1622158号‘三洋飞鹿及图’商标争议”的裁定。近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记者了解到,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广州孚陵电器有限公司于2000年5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01年8月,该商标获得核准注册。争议商标在转让至博克公司名下之前,曾经过多次转让,诸多商标所有人均为电器行业的经营者,且多为广东地区企业,而三洋公司在广东地区有多达10余个合资企业。2003年12月,三洋公司以争议商标与其持有的注册号为第164572号三洋”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侵犯其在先权利等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申请。2010年1月4日,商评委作出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的裁定。

    博克公司诉称,从三洋公司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资料来看,三洋公司持有的引证商标在电冰箱、冷冻箱、冷冻冷藏陈列柜商品上的注册时间是2002年11月15日,而争议商标在冰柜、冰箱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时间是2000年5月31日,核准注册时间为2001年8月21日,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没有任何有效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在电冰箱、冷冻箱、冷冻冷藏陈列柜商品上的注册时间是1982年11月15日。同时,三洋公司的引证商标自争议商标于2000年5月31日提出申请注册之日至今,一直未使用在冰箱、冰柜上,称其具有较高知名度缺乏证据。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来看,两者的构成要素及显著部分明显不同,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仅为三洋”二字,而争议商标是由棱形及其中间三个圆圈组合的图形和三洋飞鹿”两个显著部分结合,且争议商标具有自己的独创性和内涵。

    三洋公司则辩称,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其就已进入中国,有产品宣传册为证;并当庭出示了1982年就取得的第164572号引证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原件。该证据显示早在1982年11月15日三洋”商标就已经注册在电冰箱、冷冻箱、冷冻冷藏陈列柜商品上。同时,三洋公司在评审阶段提供的证据能够表明其在中国各地均设立有合资企业,且从事空调、冰箱等家用电器产品的生产,所谓未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说法完全没有依据。

    在三洋公司当庭出示了商标注册证原件后,博克公司代理人表示不再坚持其有关商标注册时间早于三洋公司的主张。

    就三洋”与三洋飞鹿及图”商标是否近似问题,三洋公司进一步提出,中国相关公众主要以商标的文字部分区分、呼叫和识别商标标识。三洋”和飞鹿”是十分明显的两个彼此独立的词汇,由于市场上存在众多合资品牌采用中外商标并列的组合品牌形式,三洋飞鹿及图”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是其三洋的合资公司品牌或者与三洋有某种联系。而且,三洋”商标在1999年和2000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了《全国重点保护商标名录》,其后还两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三洋飞鹿及图”完整包含了第三人在先的显著性强、知名度高的商标,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评审规则,构成近似商标。
 
    据悉,法院并未当庭宣判,对案件的进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Tags:较量  三洋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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