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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企业闯入“维萨领地”引纠纷

2010-07-2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马行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VISA”作为支付品牌被广大消费者熟知。由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裁定第1576119号“VISA”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VISA”作为支付品牌被广大消费者熟知。由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裁定第1576119号VISA”商标予以核准注册,VISA”成为涂料商标引起了维萨国际服务协会(以下简称维萨协会)的不满。随后,维萨协会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维萨协会自1976年开始发行VISA”银行卡至今,VISA”已成为著名的品牌。VISA”银行卡于20世纪70年代末进入中国,现在十几个类别上注册了VISA”商标。
  
    经查询,河北廊坊威廉姆斯涂料有限公司于2000年7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第1576119号VISA”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漆、涂料。2001年5月,该商标被初步审定公告,维萨协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04年3月作出裁定:维萨协会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576119号VISA”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此后,维萨协会又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商评委认为,虽然至案件审理时维萨协会的VISA”商标在银行卡服务上在中国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其提交的证据或者大部分形成于第1576119号VISA”商标申请注册日后,或者未显示具体形成日期,不足以证明其VISA”商标在第1576119号VISA”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达到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程度,亦不足以证明其VISA”字号在中国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同时,第1576119号VISA”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涂料”商品与维萨协会的商标赖以知名的银行卡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区别,商品和服务之间的关联性亦较弱。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第1576119号VISA”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引起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与维萨协会存在某种特定的关系,从而致使其利益受到损害。藉此,商评委裁定维萨协会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维萨协会不服商评委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的上述裁定,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维萨协会诉称,其在异议复审阶段提交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第773149号VISA”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应当予以跨类保护。准予第1576119号VISA”商标的注册会淡化维萨协会VISA”商标的原创性和显著性。第1576119号VISA”商标与第1386187号VISA”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一审中,商评委仍坚持其在异议复审裁定中的意见,并进一步认为VISA”还具有签证等含义,并未与维萨协会唯一对应。 
  
    据了解,本案审理的焦点为第1576119号VISA”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法律规定的违反。法院经审理认为,维萨协会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引证商标在境外的使用可以为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公众所获知。对于维萨协会在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法院表示,维萨协会于2000年2月拍摄的位于上海虹桥机场、北京的广告牌照片以及2000年3月拍摄的位于广州的广告牌照片,其中,上海与广州拍摄的照片并未显示拍摄时间,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引证商标一的使用时间,而北京拍摄的照片为英文广告,并无相应翻译内容,其形式上不具有合法性,无法用以证明引证商标一在中国的使用情况。所以,依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引证商标一在第1576119号VISA”商标申请日之前已为中国大陆地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维萨协会关于引证商标一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为驰名商标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另一争议焦点为指定使用在油漆、涂料”商品上的第1576119号VISA”商标是否与维萨协会核定使用在肥皂、研磨剂等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二构成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法院认为,第1576119号VISA”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类油漆、涂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3类肥皂、研磨剂等商品虽然都为化工产品,但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无论第1576119号VISA”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为近似商标,该商标的注册均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裁定。

Tags:纠纷  企业  领地  闯入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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