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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生堂状告商评委违反程序

2010-06-1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杨强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因申请的“泊美”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裁定不能在部分商品上被核准注册,株式会社资生堂(以下简称资生堂)将商评委诉至法院。

   
    因申请的泊美”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裁定不能在部分商品上被核准注册,株式会社资生堂(以下简称资生堂)将商评委诉至法院。6月10日,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

  据了解,资生堂于2007年4月1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在第21类梳子、擦皮肤用摩擦海绵、化妆用具等商品上注册泊美”商标,申请号为第5990969号。2009年6月15日,商标局经初步审定,驳回泊美”商标在擦皮肤用摩擦海绵、化妆用具上的注册申请,理由是该商标与自然人欧某在类似商品上申请在先的第5922655号BOMEI泊美”商标构成近似。

  资生堂不服该决定,于2009年7月3日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并请求商评委暂缓审理。据悉,资生堂表示其将要求欧某撤回第5922655号商标的注册申请,或者在该商标初审公告后,对其提出异议,希望商评委能在商标局的异议程序结束后再行审理该案。

  第5922655号商标于2009年9月6日进入初审公告期,资生堂于12月4日就该商标提出异议。商评委则于同年12月14日就资生堂针对第5990969号商标的复审请求作出决定,驳回了资生堂的复审请求。

  对此,资深堂认为,商评委在商标局尚未就其针对第5922655号商标提出的异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之前,驳回其复审请求的行为,违反了商标评审的正当程序,也不符合以往的评审惯例,而且商评委的该决定并没有事实依据。

  商评委则表示,基于第5922655号商标所享有的在先权利,其裁定并无不当。

Tags:资生堂  商评委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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