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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名牌”日用品贴假商标 五人获刑

2010-04-16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谢军 高丽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雕牌”“白猫”“汰渍”“得其利是”……这些洗化用品商标,在全国可谓家喻户晓,耳熟能详,但众多青岛市民未必知道,我们几乎天天使用的这些日用品

     


    
    雕牌”白猫”汰渍”得其利是”……这些洗化用品商标,在全国可谓家喻户晓,耳熟能详,但众多青岛市民未必知道,我们几乎天天使用的这些日用品,却有可能遭遇假冒伪劣。4月14日,市南法院公开宣判了青岛香君油脂有限公司和青岛鹰王日化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假冒多种注册商标,涉案金额62万余元的侵权案,5名被告人被判刑,其中4名主要责任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上。据了解,这也是本市宣判的首例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而获实刑的案件。 

    回放 政协委员实名举报假名牌 

    青岛施蒂特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刘玉岭,还有另一个身份,就是青岛市政协委员,正是他的实名举报,才让5名被告人受到法律的制裁。 

    据刘玉岭介绍 ,2008年8月,位于城阳区的青岛香君油脂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袁某通过朋友找到他,希望通过他的公司进口一批生产肥皂用的原料,货值609万元。因为是朋友介绍,刘玉岭没有过多考虑,直接为对方垫付全款。当年9月,这批货物如期送抵该企业,但收到货物后,袁某迟迟不肯付款。11月初,刘玉岭再次来到袁某的工厂催款时意外发现,袁某不但不同意支付货款,而且还利用通过他进口的这批原料,搀上地沟油造劣质肥皂,而且冒充雕牌、得其利是、青松、奇强等名牌产品流入市场。发现这家公司的卑劣行径后,刘玉岭立刻向青岛市工商局实名举报。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行动,将这些冒牌肥皂查扣。经清点,这些肥皂共有3200多箱、近30吨,案值30多万元。 

    查处 制假售假形成一条龙 

    由于涉案金额巨大,2009年2月,市工商局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调查。2009年3月,袁某及其公司总经理、车间主任等3人被依法逮捕,当年4月 ,公安机关又根据袁某等人供述,将涉嫌购买、销售袁某生产的假冒产品的青岛鹰王日化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及王某公司车间主任王某某抓获。 

    今年3月,市南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左右,青岛鹰王日化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王某委托青岛香君油脂有限公司董事长袁某生产肥皂,由王某提供假冒的得其利是”、青松”牌肥皂的包装物及生产模具,由袁某等人利用青岛香君油脂有限公司的生产线组织生产假冒的得其利是”、青松”等注册商标的肥皂,其中生产出来的部分肥皂由王某销售牟利。2008年11月左右,执法人员在即墨市南泉镇东辛城村袁某的仓库内,查获了假冒的得其利是”、青松”、奇强”、雕牌”等牌肥皂3000余箱,涉案金额达40多万元。 

    王某不仅购买、销售假冒产品,而且自己也指使下属参与造假。2008年10月左右,王某指使其公司车间主任王某某利用青岛鹰王日化有限公司的设备及假冒的包装物生产假冒的碧浪”、汰渍”、白猫”等品牌的日化产品,涉案金额22万多元。 

    获刑 5人均被判有期徒刑 

    4月14日上午,市南法院法官作出判决,两家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袁某获刑4年,并处罚金31万元。王某获刑1年半,并处罚金11万元。袁某公司的总经理袁某某获刑2年,并处罚金30万元,车间主任获刑2年,并处罚金30万元。王某公司车间主任王某某获刑半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被告单位青岛香君油脂有限公司和青岛鹰王日化有限公司分别被判处罚金60万元和罚金20万元。

     发现假名牌”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豪克(青岛)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两家公司的制假、售假行为,使他们公司遭受了严重损失,假冒产品对其得其利是”和青松”两个品牌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这位负责人说,这些假冒产品由于价格低廉,主要流向郊区、乡镇。如果使用了这些质量不过关的假冒产品,后果不堪设想。 

    法院宣判后,负责审理此案的的市南法院刑庭法官孙承承告诉记者,这种假冒名牌产品的事情很多,但是因为假冒名牌注册商标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市还是第一起。提到5名被告人为何被追究刑事责任,孙法官认为,首先是当事人实名举报,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再就是涉案金额巨大,达到了刑事审判的标准。 

    孙法官提醒,市民如果发现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但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还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这样更能加大对假冒注册商标的打击力度。 

    ◎相关新闻 

    5首歌侵权一KTV赔3万 

    半岛都市报4月14日讯(记者高丽) 今年3月 ,东方好莱坞、音乐之声等岛城一批 KTV 先后被诉版权侵权。4月 14日,记者从市南法院获悉,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旗下会员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音乐之声餐饮娱乐广场卡拉OK版权侵权一案,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音乐之声餐饮娱乐广场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3万元而告终。 

    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音乐之声餐饮娱乐广场未经权利人许可、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 方式向公众放映《渴望》、《好人一生平安》、《少年壮志不言愁》、《小芳》、《弯弯的月亮》5首音乐作品,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侵权行为。被告应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的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4.7万余元。 

    4月 14日,记者通过市南法院了解到,音乐之声餐饮娱乐广场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已经达成和解协议 ,并签署了《著作权版权许可使用合同》,支付了版权使用费及相关的赔偿款,音乐之声餐饮娱乐广场对于侵权的5首歌曲共赔偿3万元。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在青岛的维权行动只是刚刚开始,新一轮的诉讼即将展开,对于拒绝缴纳版权使用费的场所将继续采用法律手段逐一进行追偿。

Tags:名牌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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