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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头”图像不享有著作权“老人城”商标最终维持注册

2010-02-0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杨强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老人城”商标案作出终审判决,福建石狮市老人城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人城公司)最终保住了其第1497462号“老人城LAORENCHENG及图”注册商标。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老人城”商标案作出终审判决,福建石狮市老人城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人城公司)最终保住了其第1497462号老人城LAORENCHENG及图”注册商标

    据了解,第1497462号商标系老人城公司于1999年10月12日申请,并在2000年12月获准注册。对此。中国香港华远公司于2002年6月2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其理由是第1497462号商标中的老人头”图形与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老人头”图形商标极为相似,且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第25类,因此该商标的使用损害了其在先权利。

    据悉,商评委于2009年3月23目作出裁定,撤销了第1497462号商标。在该案一审时,老人城公司表示华远公司的老人头”图形商标源于一幅已进入公有领域的达芬奇自画像,因此华远公司对于该图形不享有著作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二者并非同一作品,华远公司的商标图案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第1497462号商标中的老人头”图形与其基本相同,因此构成对华远公司商标图形著作权的损害,应予撤销。

    据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后却认为,华远公司在向商评委提起评审请求时,虽然明确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权利,但并未明确该在先权利就是在先著作权,而且即使可以确认其主张的在先权利为在先著作权且其商标图案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也不能判定第1497462号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及相应的授权公告仅仅是表明注册商标权的归属,但并不绝对表明注册商标图形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且该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华远公司对其商标图案享有著作权。

    据此,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裁定及该案一审判决,商评委则需就华远公司提出的撤销申请重新作为裁定。

Tags:老人头  图像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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