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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行政和司法双重认定“康王”驰名商标受关注

2010-02-0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崔文宇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2010年新年伊始,制药行业知名企业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虹药业)迎来品牌建设崭新突破,该公司“康王”品牌继2006年1月首次通过司法程序获得驰名商标认定

   
    2010年新年伊始,制药行业知名企业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虹药业)迎来品牌建设崭新突破,该公司康王”品牌继2006年1月首次通过司法程序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再次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行政程序中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是云南省首件通过行政与司法双重认定的驰名商标。

    再次认定驰名意义深远

    驰名商标对于滇虹药业的意义,不仅在于它是一项品牌建设成就,也是对我公司多年来坚持不懈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肯定。”1月25日,滇虹药业有关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该公司驰名商标的认定过程正是一场艰难而漫长的商标维权过程,多年以来,伴随着康王”品牌知名度的日益远播,纷纷扰扰的傍名牌”和商标侵权事件一直困扰着企业的发展。为此,该公司曾数次通过在诉讼程序中寻求驰名商标认定以对侵权者进行打击,赢得了胜利。被工商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对我们在商标维权工作上所做的所有努力的最好回馈,并为我们日后的品牌战略升级铺平了道路。”

    据介绍,滇虹药业初创于1993年,现为云南省第二大制药企业,是我国知名皮肤外用药生产厂家,以皮康王”、康王发用洗剂”等产品为消费者熟知。该公司成立至今发展稳健,专家型的领导集体和现代化的管理理念使其日益受到业界瞩目,被认为是国内最具成长性的优秀制药企业之一。

    长期以来,滇虹药业始终关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并将品牌视为其核心竞争力,在商标注册和品牌维护方面投入巨大。截至目前,该公司在不同类别拥有康王”相关注册商标达15件。其中注册号为第1130744号的药用洗剂商品商标康王”先后于2000年、2003年被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且被认定为云南省著名商标,并于2006年和今年1月经由司法与行政程序分别认定为驰名商标。

    据介绍,在此次滇虹药业第5类康王”商标获得行政驰名认定之前,该商标曾在两次司法程序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中后一次还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确认,也即滇虹药业该康王”商标是一件经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和最高商标行政机关双重认定的驰名商标。而滇虹药业这两次与驰名商标的渊源,不仅揭示了其一系列的商标维权事实,同时见证了该企业成为我国揭露驰名商标造假的破冰者,并对日后最高人民法院多项针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工作规范制度的出台产生重要影响。

    驰名商标助滇虹成功维权

    2006年1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滇虹药业提起的针对广东汕头某化妆品企业的商标侵权诉讼中,首次认定其第5类康王”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在此基础上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带有康王”字样的洗发水商品商标。

    同年7月,滇虹药业再次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广东汕头另一家化妆品企业提出商标侵权诉讼。该案经一审、二审以及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滇虹药业第5类康王”注册商标被两审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终局确认了该汕头企业使用康王”文字作为洗发水商标侵犯滇虹药业第5类康王”驰名商标权的事实。

    该案之中,滇虹药业以昆明某经销商销售的该汕头企业生产的康王”品牌系列洗发水商品涉嫌侵犯其第5类康王”注册商标权为由,发起侵权索赔诉讼。滇虹药业同时向法院提供了大量证明其第5类康王”注册商标已具备驰名商标事实的证据材料。

    对于侵权指控,该汕头企业申辩其对康王”商标的使用属于将其拥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合法延伸使用;并指出其在尼斯分类第3类上拥有的包括康王kanwan”注册商标在内的3件与康王”文字有关的注册商标,均已被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在个案中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不会与原告涉案引证商标在相关公众中造成混淆,故不构成侵权。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商标使用应以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限,汕头企业合法延伸使用主张不能成立;同时根据审查,滇虹药业注册号为第1130744号的第5类药用洗剂康王”注册商标应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行为属于在不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商标近似的未注册商标,构成对于原告驰名商标权的侵犯。

    该汕头企业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再次认定滇虹药业第1130744号康王”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驳回汕头企业上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2008年7月,该汕头企业又以管辖不当等数个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提出再审申请。同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裁定,确认滇虹药业第1130744号康王”商标为驰名商标,再审申请人被终局裁定无权在洗发水商品上使用康王”商标。

    牵出驰名商标造假案

    前述云南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滇虹药业诉某汕头化妆品企业商标侵权案件中,牵连出了一起令人震惊的驰名商标造假案,所涉及的造假驰名商标即为该汕头企业作为抗辩理由提出的被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认定为驰名商标的3件第3类康王”相关商标。

    该案缘起于2006年5月17日。其时,宣城自然人李某注册”了中国康王”通用网址及www.kanwan.com.cn网络域名。

    不到两周之后的5月29日,该汕头企业以侵犯其第3125776号康王+<anwan”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其第3125776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同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2006年7月6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根据原告方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定该汕头企业第3125776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同时,亦认定了其另两件注册商标——Kanwan”(注册号为第3125775号)、康王+KANGWANG”(注册号为第1172124号)为驰名商标,并认定被告李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遂于同年8月4日做出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以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等判决。

    作为案外利害关系人,滇虹药业对于该案充满疑虑,通过事实核查,其发现该案疑窦重重,遂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再审申请。

    2006年6月5日,这起我国首例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诉讼纠纷再审案于安徽宣城开庭。随着多件新证据浮出水面,该汕头企业在原审中获得认定的驰名商标”涉嫌造假。

    再审过程中,被告李某否认了对整个案件的知情,坚持自始至终未参与此案,根本未收到过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发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判决书。而其代理人也是虚拟人物”,根据其一审提供给法庭的身份证,安徽省公安厅证明并无此人。更令人意外的是,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2日向被告李某发出了应诉通知书、举证书,但在以李某名义与律师签订的代理委托协议书上,落款日期是在应诉通知书尚未发出的6月1日。这意味着,该汕头企业指控的被告、被告委托人和被告代理人身份均系伪造。

    相关资料还显示,该汕头企业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举证实其商标驰名的证据,基本上是针对与其持有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牙膏、香皂(商品截止)”无关的洗发水产品。

    证据悉数公开,假案被公诸于众,该汕头企业3件驰名商标被撤销。由于滇虹药业为捍卫驰名商标权所做的不懈努力,此案真相大白,随后在全国范围引起了人们对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程序的热议与质疑,并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及各职能部门密切关注,其后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多级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规范制度。

Tags:行政  司法  康王  驰名商标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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