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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颁布30周年与我的商标情结

2012-08-22 来源: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今年是我国商标法颁布30周年,古人言:“三十年为一世”。抚今追昔,回顾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进程和商标事业的不断成长,感触良多。

  今年是我国商标法颁布30周年,古人言:“三十年为一世”。抚今追昔,回顾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进程和商标事业的不断成长,感触良多。

  刚刚开始改革开放的中国于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进入重庆外语学校学习法语的我全然不知知识产权为何物。直到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下称马德里协定),我在参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岗前培训时才知道,相比专利版权,商标是我国近代最早开始立法的知识产权领域,也是新中国建立以后唯一没有中断立法的领域。

  1991年我来到德国斯特拉斯堡,在国际工业产权研究中心(CEIPI)学习工业产权。不久法国按《欧洲共同体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第一号指令》的要求通过了新的商标法,这部新的商标法也自然成为重点学习的对象。在CEIPI学习的第二年,也是我国商标法颁布的第10年,法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典。

  1992年底,回到商标局时,正赶上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和我国对商标法的第一次修改,商标法保护的范围扩大到服务商标,1988年细则引入的注册不当程序也被写进新的商标法,我则有幸参与了其修订工作。

  后来于1994年和1995年,我又先后两次陪商标局领导参加了在日内瓦举行的尼斯分类的专家组会议,会议上我们向其他专家重点介绍了豆腐、算盘乃至麻将这样一些带有中国特色的商品,会议最后成功地把这些商品列入第七版尼斯分类表。这两年也是我国加大力度融入商标国际进程的两年:1994年,我国加入尼斯协定;1995年,我国作为第4个加入国签署的国际马德里议定书正式生效。也是在1994年,随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商标法条约》的签订,商标国际保护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均得到进一步完善。

  1996年4月1日是商标发展史上另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这一天马德里议定书正式和马德里协定并网运行,也是在这一天,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开始受理共同体商标的注册申请。

  随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工作期间,我翻译并在商务印书馆出版了《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并师从郑成思老师完成了商标法博士学业,论文的核心在探讨商标权利范围和界限,后来经过进一步修改后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为题在法律出版社出版。

  2001年,为了适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以及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第二次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

  2002年,我转入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开始专门从事商标的代理和研究。我所在的单位曾协助中华商标协会邀请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以及法国工业产权局的专家举行了《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研讨会》,会上作为案例介绍的金霸王(Duracell)颜色组合商标和之宝(ZIPPO)打火机经过我们的努力后来分别成为我国新商标法生效后核准注册或初审的第一例颜色组合商标和纯产品外观的立体商标。

  受中华商标协会的委托,2006年我有幸作为商标代理行业的代表参与了国家商标战略的制定并随团出访欧盟、英国及美国的商标局以及国际商标协会,最后定稿的战略将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的管理列为其中的一个目标,遗憾的是这个在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就提到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到今天也还没有出台。

  应该说,自1982年至今的这30年既是我国商标法日新月异的30年,也是国际商标立法突飞猛进的30年。今年两会期间关于年内将完成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报道令人十分欣慰。从10年的代理实务看,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在于由于诚信的缺失,恶意注册、恶意异议、恶意转让、恶意侵权的行为大有愈演愈烈的势头,几次参加修法座谈会时我们都强烈呼吁必须尽快从制度上和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否则商标很有可能被少数人恶意把持,构成对正常经济运行的妨碍,最终打击自主创立品牌的积极性。

  欧盟法院在上个世纪70年代的一个判例中曾经认为,比起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商标似乎来得不那么重要,甚至认为商标不像青霉素那样对人类的贡献大,后来欧盟法院终于意识到这一判断并不成立,承认商标是建立一个不受扭曲的共同体市场不可或缺的基石之一。这不禁让我想到1924年在加利福利亚州诞生的玛卡若线,一条由一位在路上遭遇车祸后的美国女外科大夫玛卡若倡导划设并命名的公路中心线。这条看似简单的线条拯救了多少人的生命虽不可考,但其重要性显然不比青霉素小。商标虽不是路标,但不能起到识别作用的商标甚至比没有路标更加危险,作为商标代理和研究的从业者,我们自然希望越来越多的人在关注“天才创新家”的同时也关注商标事业的发展。

Tags:商标法  30周年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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