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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一楼盘突然更名 揭开商标权纠纷案谜底

2014-05-05 来源:河北新闻网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让楼盘吸引客户,在楼盘的起名上可谓费尽心思。然而,有些名字虽然起得很动听,却有可能侵犯他人权利。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让楼盘吸引客户,在楼盘的起名上可谓费尽心思。然而,有些名字虽然起得很动听,却有可能侵犯他人权利。

  □河北日报通讯员 韩秋萍 赵雪华

  河北日报记者 刘常俭

  几年前,位于石家庄市北二环的一处楼盘的突然改名,曾经让一度关注此楼盘的市民感到迷惑不解——“星河湾·御城”为何要改为“星河御城”呢?前不久,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商标权纠纷案揭开了谜底。

  2010年4月,河北鸿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川公司)在石家庄市北二环开发的一处名为“星河湾·御城”楼盘得到批准,楼盘的一系列宣传工作随之展开。2010年9月,鸿川公司通过银河网、搜狐网相继登载了“星河湾·御城”的相关信息,包括“区位图、销售电话、楼盘详情、业主论坛”等内容,搜狐网还载有“预计10月份售楼处开放,现接受咨询”、“星河湾·御城效果图”等信息。

  鸿川公司万万没有料到,他们如火如荼的宣传却引起了数千里之外两家公司的不快,并由此导致一场法律纠纷。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两公司为关联企业,均为星河湾集团旗下企业。)认为鸿川公司“星河湾·御城”楼盘名称侵犯其商标权。2010年12月30日,两公司将鸿川公司起诉到石家庄市中级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相关损失。法院向鸿川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其他诉讼材料,2011年初,鸿川公司向石家庄市区划地名办公室申请将“星河湾·御城”楼盘更名为“星河御城”,并被批准。

  尽管这样,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仍不撤诉,双方对簿公堂。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诉称,星河湾公司拥有的“星河湾”注册商标于2002年9月28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6类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等服务。星河湾公司依法享有“星河湾”注册商标专用权。宏富公司开发的“星河湾”楼盘为知名商品。被告鸿川公司开发的“星河湾·御城”楼盘项目,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将“星河湾”作为楼盘标识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了原告星河湾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两原告要求:认定被告鸿川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不再使用原告商标或与商标相同的文字,销毁涉案的宣传材料;判令被告在《燕赵都市报》的显著位置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鸿川公司辩称,原告诉其商标侵权于法无据。原告主张的涉案商标权核定的类别为第36类服务项,不是商品房开发和销售,与其房地产无关。“星河湾”只是广州市、广东省著名商标,不是驰名商标,不能跨类保护。“星河湾·御城”楼盘名称是经地名办审核的,是用来作为地名使用的。

  鸿川公司还认为,虽然其认为不构成侵权,但引起了原告的误会,其接到起诉后,及时向地名办反映了情况,修改了地名,也在相关推介中作了更改。鸿川公司前期使用“星河湾”地名仅仅是为了推介,没有任何收益。原告没有提供20万元损失的依据,即便提供,鸿川公司也不认可。在主观上鸿川公司没有使用、损害原告商标的故意,也未因使用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星河湾公司取得“星河湾”中文文字注册商标,并许可原告宏富公司使用,两原告对“星河湾”商标享有的相应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鸿川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星河湾”商标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许可,将其开发的楼盘命名为“星河湾·御城”,并通过著名网站对该楼盘进行宣传推广,均属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鸿川公司在被起诉后,积极申请办理变更地名,修改其在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侵权行为已经因此而终止,主观故意程度较轻。被告对“星河湾·御城”进行宣传推广的内容,仅限于提供咨询服务性质,尚未进入销售环节,亦未因“星河湾·御城”获得经济利益。两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委托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在提起诉讼后办理立案手续,参加开庭审理,已实际发生了相关公证费、差旅费等。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及给“星河湾”商标造成不良影响,且该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属于侵害两原告人身权利的范畴。

  法院认为,两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其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在《燕赵都市报》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法院据此判决,被告鸿川公司赔偿两原告因制止被告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我国商标法第5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两原告使用“星河湾”商标开发、销售多处房地产项目,在房地产开发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鸿川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星河湾”商标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许可,将其开发的楼盘命名为“星河湾·御城”,并通过著名网站对该楼盘进行宣传推广,均属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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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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