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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被指侵犯商标权 中寰医院遭索赔

2014-06-12 来源:江南都市报 作者:龚汉斌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大连中寰物流有限公司称“中寰”为其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近期获悉,南昌市有“江西中寰医院”,且有证据表明该医院未经其许可将“中寰”字样的标志使用在医院服务上。

  大连中寰物流有限公司称“中寰”为其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近期获悉,南昌市有“江西中寰医院”,且有证据表明该医院未经其许可将“中寰”字样的标志使用在医院服务上。为此,大连中寰物流公司将江西中寰医院告上法庭。6月11日,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近期依法审结了该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中寰医院侵犯商标权

  大连中寰物流公司诉称,其是一家集货运代理、贸易、投资等于一体的企业,经过多年经营,“中寰”已在相关行业中享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1年6月15日公司向国家商标局在第44类申请注册“中寰”商标,并于2012年7月14日获得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为:医院、医疗辅助、医疗护理、医药咨询等。

  近期,该公司在各地开展设立“中寰哮喘中医院”,获悉南昌市有“江西中寰医院”,已有证据表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中寰”字样的标志使用在医院服务上。因此,该公司将“江西中寰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侵犯“中寰”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赔偿原告2万元经济损失。

  大连中寰物流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中寰”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360推广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等,以证明“中寰”商标为其所有,江西中寰医院在多处宣传并使用了“中寰”汉字,对其商标权造成了侵犯。

  被告:证据非原件不能采信

  江西中寰医院答辩称,大连中寰物流公司提供的证据非原件,有重大瑕疵,不能采信,医院不存在侵犯大连中寰物流公司商标权的事实,并向法院提交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的复印件、从2003年至2011年的报纸若干张、牌匾照片复印件若干张,以证明其主张。

  法院:原告举证不力驳回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大连中寰物流公司现持有的营业执照于2011年颁发;其上载明的经营范围有海上、航空、陆路国际物流运输代理业务,货物进出口、国内一般贸易(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仓储。截至目前,该公司未设立中寰哮喘医院,也未设立以“中寰”命名的其他医院。江西中寰医院从2003年9月开始组建,于2009年1月22日经江西省卫生厅核准登记成立,是一家营利性综合医院。

  大连中寰物流公司主张其是“中寰”商标的申请人及权利人,其应当持有商标注册证的原件,且在提交证据原件上不应存在困难,现该公司不提交证据原件,应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其中要求江西中寰医院停止侵犯其所有的第9598128号“中寰”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2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大连中寰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Tags:商标权  辽宁  医院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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