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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富翁”VS“盛大富翁”详解及启示!

2008-02-14 来源: 作者: 评论: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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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盛大富翁”游戏网页界面。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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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系在我国台湾省注册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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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的“盛大富翁”游戏网页界面。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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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系在我国台湾省注册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大陆注册了“大富翁”文字商标,并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证。2005年6月,“大富翁”发现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通过电脑网络推出了一款在线游戏“盛大富翁”,于是两个“富翁”之间为商标名称权引发了一场诉讼。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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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大宇资讯向上海盛大网络索赔54万元未获法院支持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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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竟谁是“富翁”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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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宇资讯于1988年4月成立于台湾。从最初的员工3人发展到今天的600人,拥有4.7亿资本。有人比喻“台湾大宇是单机时代的王者”,其自行研发的《轩辕剑》、《仙剑奇侠传》、《大富翁》、《明星志愿》、《天使帝国》等系列几乎成了华人游戏圈的“经典”。自1989年起,大宇资讯自主开发研制并销售了8款“大富翁”系列电子游戏软件,2005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大宇资讯取得了第3606240号“大富翁”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项目”,其中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项目。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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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6月,大宇资讯发现,上海的盛大网络在互联网上推出一款名为“盛大富翁”的电子游戏,并在网上以“盛大富翁”为名进行广泛宣传。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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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是2003年9月成立的一家网络发展公司,取得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第3231899号“盛大”文字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项目”,范围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项目。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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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翁”状告“富翁”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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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年6月,发现情况的大宇资讯立即委托其设在北京的关联公司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致函给盛大网络负责人,函中称:“盛大富翁”没有改变“大富翁”的基本含义,从整体效果看,“大富翁”与“盛大富翁”两者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别性,客观上已经对众多游戏玩家和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导。要求立即停止发布并向大宇公司进行道歉。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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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盛大网络并没有对此作出积极回应,失望的大宇资讯于2006年6月30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盛大网络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2006年9月,北京一中院以被告盛大网络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在上海浦东为由,将此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由于是“台湾大富翁”大宇资讯状告国内首屈一指的网络游戏“巨人”、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盛大网络,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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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明是非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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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东新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告大宇资讯注册的商标本身是一类“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的通用名称,未实际使用,故其显著性和知名度极其有限。被告盛大网络网站的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不太可能将“盛大富翁”标识中的文字以及《盛大富翁》的游戏名称解读成“盛+大富翁”。故被告使用“盛大富翁”标识和《盛大富翁》游戏名称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大富翁”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遂依据有关法律于日前作出判决:对原告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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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词精义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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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富翁”是消费者中约定俗成的名称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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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大富翁”与“大富翁”不构成近似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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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争议一,本院认为,考察争议商标是否包含通用名称或仅由商品的通用名称构成,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其一,所争议的文字含义;其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人自身对该文字的认知和使用情况;其三,同行业经营者及消费者对该文字的认知和使用情况。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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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大富翁”的字面含义看,根据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本《现代汉语词典》,“大”指在体积、面积、数量、力量、强度等方面超过一般或超过所比较的对象,与“小”相对;“富翁”指拥有大量财产的人。故“大富翁”应意为“超过一般的拥有大量财产的人”。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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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原告的使用方式看,原告对于其创作的PC版游戏,不管是授权许可协议还是实际销售的PC版游戏商品,“大富翁”都被当作游戏的名称使用。而在其注册的本案争议商标的第41类项目上,原告从未开展过运营活动,故无从判断其使用“大富翁”注册商标的方式。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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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同行业经营者及消费者对该文字的认知和使用情况看,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大富翁”的消费者把“大富翁”当作一类“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应是一种普遍现象。因此,“大富翁”是一类“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的通用名称的事实能够确认,“大富翁”在进入新的领域后,也仍未改变其“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的本质元素。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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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尽管原告注册的是第41类服务商标,由于“大富翁”是一类游戏的通用名称的事实的确立,原告不能禁止他人对“大富翁”在表示一类“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的名称时的正当使用。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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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争议二,本院认为,首先,从两个商标的比对看,原告的商标是三个繁体的“大富翁”文字,被告的标识既有图形又有文字,总体形象上差别较大。但被告标识中的主要部分是文字,且由于文字兼具音、形、义,在识别上具有更强的功能,故对其中文字的音、形、义的判断具有重要意义。从文字的字形上看,两个商标的字体不同;从音和义上看,被告的标识使用于被告的网站,被告的字号是“盛大”,“富翁”是个通用词汇,网站上还有对《盛大富翁》游戏的介绍。故进入被告网站的相关公众对“盛大”字号必然有所认知,对“盛大富翁”认读并理解为“盛大+富翁”的可能性会很大,而认读并理解成“盛+大富翁”的可能性几乎没有。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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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从被告的使用方式看,被告将“盛大富翁”图形、文字标识使用于其运营《盛大富翁》网络游戏的网站,对《盛大富翁》游戏的推出者有明确的介绍,网页上也标明了网站的所有者即被告的名称。被告所要传达的信息是:《盛大富翁》是一款“由盛大公司推出的大富翁类游戏”;使用“盛大富翁”标识的网站是“由盛大公司运营的网站。”因此,被告对“盛大富翁”标识、文字的使用直接反映了服务的来源,也反映了该标识与被告的关系。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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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从原告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看,由前述分析已经得出“大富翁”是一款“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的通用名称的结论。能否以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应由商标管理部门审查核定,本院对此不作评判。但一旦以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该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必然先天不足。而原告在注册了这一商标后从未将“大富翁”当作商标进行过使用,故也无从得出经过使用使该注册商标显著性增强而获得“第二含义”的结论,未经使用的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也很难有知名度。故原告的“大富翁”文字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都很弱。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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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被告使用的“盛大富翁”图形、文字标识及游戏名称与原告的“大富翁”文字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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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录自(2007)浦民三(知)初字第125号判决书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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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聚焦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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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焦点之一: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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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富翁”是不是一类商品的通用名称?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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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大宇资讯认为,既然原告已经经过了商标局核准取得了商标专用权,那就足以证明原告取得的注册商标符合商标法的规定。被告盛大网络提供的大部分证据都是30年代、40年代、50年代玩家通过玩一种“大富翁”棋类玩具的心得启示,或者是该类玩具的生产、购买等内容。“这些都是上世纪的事,而电子计算机游戏是直到上世纪80年代后才出现的,所以棋牌类游戏和网络游戏属于不同类别,被告列举那么多80年代之前‘大富翁’棋类玩具的所谓证据不管从那个方面说都与本案毫无关系。”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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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盛大网络认为,“大富翁”游戏发明以来就一直作为游戏棋的通用名称,它和飞行棋、象棋、游戏王、纸牌等游戏一样是流行已久让人乐此不疲的通用游戏,并已延伸出各种版本的系列游戏。盛大网络举出了37份证据描述了“大富翁”的诞生和流传,证明即使在单机版和网络版游戏上,也有《多啦A梦大富翁》、《霹雳大富翁》、《小燕子决战大富翁》、《老夫子大富翁》、《上海大富翁1940》等多款非大宇资讯的产品在美国、香港、台湾和大陆地区广为流行。显然,“大富翁”不仅是纸牌游戏,而且早已成为网络游戏的通用名称,完全不具有显著性和区别性,消费者都把“大富翁”当成游戏名称,无法通过“大富翁”文字来识别来源。盛大网络根本不存在侵权。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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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焦点之二: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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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大富翁”与“大富翁”注册商标是否近似?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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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大宇资讯认为,被告在原告注册商标“大富翁”前添加了修饰词“盛”字,用于与原告类似的商品服务中,并未在实质上改变“大富翁”的基本概念和含义。在新华词典中,“盛”字的意思是:兴旺、丰富、热烈、大规模等;“大”的意思是:占用空间多、数量多、面积广。原告注册商标“大富翁”中的“富翁”是名词,“大”是形容词修饰“富翁”两个字,被告游戏名称“盛大富翁”中同样“富翁”是名词、“盛大”是形容词修饰“富翁”,在此,“大”与“盛大”含义同样是“大”,如“大宴会”和“盛大宴会”,两者的基本概念和含义是相同的。在百度等搜索网站以“大富翁”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立刻会显示出“盛大富翁”游戏相关内容。所以,被告的“盛大富翁”中“盛”和“大”含有同样的意义,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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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盛大网络认为,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盛大”标识在中国网民中有强烈视觉冲击和印象,“盛大富翁”系由被告的企业字号“盛大”和通用词汇“富翁”两部分组成,属合理使用,不会造成与原告商标的混淆。而且被告已经注册了许多与“盛大”有关的游戏商标,如“盛大斗秀场”、“盛大易宝”、“盛大跳跳堂”等,故消费者均会将“盛大富翁”理解成“盛大+富翁”,而不会读成“盛+大富翁”。被告同时指出,使用注册商标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原告注册了“大富翁”,却从未在网络服务中使用“大富翁”,原告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和自己使用的“大富翁”商标都限于单机游戏,所以,原告不仅自己不尽商标法规定的义务,反而是在无理起诉被告合法使用“盛大富翁”。(记者张光宇 李劼)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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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名称”商标纠纷隐忧多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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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通用名称”商标抢注事件越来越多。如“木糖醇”口香糖、“双黄莲蓉”月饼、“宅急送”物流快递,“PDA”电脑记事本、“优盘”电脑存储器等等。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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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企业之所以恶意抢注‘通用名称’作为自己企业的注册商标,是为了达到垄断的目的,并以此作为一种竞争手段,通过起诉同行企业侵权,打压同行发展,从而迫使对手在法律面前退出竞争,这种情形已严重影响了行业的正常发展,必须引起国家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及企业的高度重视。”业内人士对这一不正常现象深感担忧。4vK湖北商标专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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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专家廖俊铭指出:“这些涉及行业‘通用名称’的商标纠纷,无不造成行业内的一场大动荡,严重扰乱了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晓严)  
Tags:详解  启示  盛大  大富  VS  大富翁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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