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商标专利注册法

2010-08-13 来源:驻伊朗使馆经商参处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为了识别工业产品、农业产品和其他商品而设计的商业性商标包括商标的各个组成部分

  5、 在申请表上写请有关商标转让、商标或商品更改注册的内容
  6、 商标注册通告必须在官方杂志上刊登及费用
  7、 法庭就上述内容的调查原则按照本法第七、第十九条
  8、 所有有关商标的通告必须按顺序刊登
  9、 翻译及认证价格表

  第二十四条 其工业、农业、贸易机构在伊朗的、其商标按照一九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通过的商标法注册的人士,其商标有效期是十年。

  第二十五条 其工业、农业、贸易机构在国外的,其商标按照一九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通过的商标法注册了的;或其商标申请了注册但未注册成的、而在本注册法实行后注了册的、根据本法规定的权力,其商标有效期是十年。那些企业在本国的但遵照公约或本国的法律保护伊朗商标的国家也享受同等待遇。

第 二 章 专利注册

  第二十六条 只要在工业方面或农业方面有新发现新发明的,而且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内视情况使用了自己的发现和发明的,并将发现和发明在德黑兰注册机关进行了注册的,将授予发现者和发明者予专利权。德黑兰注册机关发给专利证书。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都可以申请注册:
  1、 发明了某种工业新厂品。
  2、 发现一种新工具或者用现有的工具通过新的方法获得新的成果获工农业新产品。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可以申请注册
  1、 金融图案。
  2、 任何扰乱公共治安、违背公德、破坏公共卫生的发明。
  3、 药品的配方和制作方法。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法条款最先将自己的发明申请注册的人被称为发明者,除非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被法庭证实有问题。

  第三十条 在国外根据当地的法规将自己的发明注册并获得证书的发明者,如果他的证书有效期未过,可以在伊朗申请有效期剩余时间的证书。但是,如果上述发明人的发明在其提出注册申请前已被别人或别的企业抢先将部分或全部进行注册并使用,或正进行注册准备,在这种情况下,发明者不能阻止其行为。

  第三十一条 发明者申请注册,需执行本法第六、七、八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一旦注册申请被接受,发明者或其代表需交五里亚尔申请表格费,并根据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至少需交纳一年的注册费。
  申请表格的费用不退回。

  第三十三条 专利证书的有效期可根据发明者的要求定为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并明确写上,在此期间发明者或其代表有权使用和出售其专利权。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下列情况收取发明注册费用:
      第一个五年       每年十里亚尔金
      第二个五年       每年二十里亚尔金
      第三个五年       每年三十里亚尔金
      第四个五年       每年四十里亚尔金
  上述二十年注册费用在发给专利证书时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如果一次支付五年,给5%的优惠,如果一次支付十年,给10%的优惠,如果一次支付十五年,给15%的优惠,如果一次支付二十年,给20%的优惠。

  第三十五条 如果每年的专利注册费用不是一次性付清,那么每年的头三个月必须将当年的注册费用付清,否则,专利注册将失效。如果在第二季度加倍交纳当年费用,其专利注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 专利证书既不做为专利的可使用性、专利的真实性和专利的最新性的凭证,也不做为证明专利申请人或其代表真实性、有关专利说明和图表真实性的凭证。如发生纠纷,有关人员可以就上述内容到德黑兰初级法庭起诉,以便鉴别真伪。

  第三十七条 在下面情况下,有关人员可以就上述内容到德黑兰初级法庭起诉,要求撤销发明证书。
  1、 如果专利不是最新发明;
  2、 专利证书与本法第二十八条内容相违背;
  3、 有关专利只能用于科研,而对工农业无实用价值;
  4、 专利证书签发五年后,该专利一直未被使用。
  备 注:任何发明或发明补充,尽管在申请注册前(无论 在伊朗还是在国外)其图案和解说可能在公共出版物上被刊登使用过,仍可算作新发明。

  第三十八条 关于第三十六、三十七条,必须遵守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专利证书持有者可以将自己的全部专利或部分专利以任何形式转让给别人。
  如果专利证书作为遗产被继承,继承人可以享受本法权利,将继承的专利进行注册。

  第四十条 有关专利证书的任何形式的转让,都必须以正式文件为据,在专利注册部门注册,否则,该转让没有法律效力。
  如果专利转让在伊朗境外进行,但又在德黑兰注册部门进行了注册 ,该转让在伊朗同样有效。

  第四十一条 司法部将根据规定,确认有关上述二条的转让费用。

  第四十二条 专利证书颁发后,对每项专利所有注册文件的核查是自由的。任何人都可以将专利证书、专利转让证书以及按规定交纳费用的证明 誉抄一份副本。

  第四十三条 专利证书持有者或其合法代表可以在其证书有效期内根据本法规定将自己对发明的改进申请注册,每项改进的注册费为十里亚尔。

  第四十四条 住所不在伊朗的外国人如果打算在伊朗申请专利注册,如果其本国政府属公约国,可接受其申请,如果不属公约国,将按对等原则对待。

  第四十五条 司法部将制定有关本章实施的有关细则,在细则中将明确下列内容:
  1、 文件材料的正本、副本及翻译件应作为申请表的附件;
  2、 在官方杂志刊登通告的价目表,翻译认证价目表;
  3、 办理所有有关专利注册通告的手续。

Tags:伊朗  商标注册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验证码

评论总数: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帮助(?)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用户注册 - 电子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