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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9-05-19 来源: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地中国首部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第六十二条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Tags: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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