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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2008-02-1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   (一八九一年四月十四日签订,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修订于布鲁塞尔,一九一一年六月二日修订于华盛顿,一九二五年十一月六日修订于海牙,一九三四年六月二日修订于伦敦,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修订于尼斯

  (三)在因新所有人的国家拒绝同意,或因已转让给一个无权申请国际注册的人,因而不能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转让时,原所有人国家的注册当局有权要求国际局在其注册簿上撤销该商标。

  第九条之三 (仅就部分注册或商品服务项目转让国际商标,或仅转让给某些缔约国。关于巴黎公约第六条之四(商标转让)
  (一)如果已通知国际局仅就部分注册商品或服务项目转让国际商标,国际局应在注册簿上登记。如果所转让的那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与转让人所保留注册的那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类似,每个缔约国均有权拒绝承认转让的有效性。
  (二)国际商标只在一个与几个缔约国转让,国际局应同样予以登记。
  (三)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在所有人的国家发生了变更,且如果在从国际注册之时开始不满五年的时间里,国际商标已经转让,新所有人所属国家的注册当局应按第九条之二的规定予以承认。
  (四)上述各款规定的执行,受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四的约束。

  第九条之四 (几个缔约国的统一注册当局;几个缔约国要求按一单个国家对待)
  (一)如果本特别同盟的几个国家同意统一其国内商标立法,它们可以通知总干事:
  (1)以一个统一注册当局代替其中每个国家的注册当局。
  (2)本条以前所有规定的全部或一部,在它们各自的全部领土适用视为在一单个国家适用。
  (二)此项通知在总干事通知其他缔约国六个月后开始生效。

  第十条 (本特别同盟的大会)
  (一)(1)本特别同盟设立由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所组成的大会。
  (2)每国政府可有一名代表,并可由若干副代表、顾问及专家协助其工作。
  (3)代表团的费用,除每个成员国一位代表的旅费及生活津贴外,均由派遣它的政府负担。
  (二)(1)大会的职责是:
  1.处理关于维持和发展同盟以及实施本协定的所有事宜;
  2.就修订会议的准备工作向国际局发指示,在这方面要对尚未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本特别同盟成员国的意见予以适当考虑;
  3.修改细则,包括确定第八条第(二)款所提到的费用以及关于国际注册的其他费用;
  4.审查和批准总干事有关本特别同盟的报告和活动,就本同盟主管范围内的事宜向他作必要的指示;
  5.决定本特别同盟的计划,通过三年一次的预算,以及批准其最后帐目;
  6.通过本特别同盟的财务规则;
  7.视需要成立专家和工作小组委员会,以实现本特别同盟的宗旨;
  8.决定允许哪些非本特别同盟成员国以及哪些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
  9.通过对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修改;
  10.采取其他适当的行动以进一步实现本特别同盟的宗旨;
  11.行使根据本协定认为合适的其他职责。
  (2)关于与本组织所管理的其他同盟有关的事宜,大会在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建议后,作出决定。
  (三)(1)大会的每个成员国均有表决权。
  (2)大会的成员国的半数构成法定人数。
  (3)不管第(2)项的规定如何,在任何一次会议上,如果出席会议国家的数目不到大会成员国的一半,但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时,大会可以作出决议,但所有这种决议除有关其自身的程序的决定外只有履行下列条件,才能生效。国际局应将上述决议通知未出席的大会成员国,请它们在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投票或弃权。如果在此期限满后,以这种方式投票或弃权的国家的数目达到了会议本身所缺法定人数的数目,只要同时仍取得了所规定的多数,这种决议就生效。
  (4)除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外,大会决议需要三分之二的投票数。
  (5)弃权不得视为投票。
  (6)一位代表只能代表一个国家并以一个国家的名义投票。
  (7)本特别同盟成员国中的非大会成员国得允许作为大会会议的观察员。
  (四)(1)如没有特殊情况,大会例会在每第三个历年举行一次,由总干事召集。时间与地点与开本组织大会的时间、地点一致。
  (2)经大会四分之一成员国的要求,应由总干事召集特别会议。
  (3)每次会议的日程由总干事准备。
  (五)大会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国际局)
  (一)(1)国际局办理国际注册和履行有关职责以及处理同本特别同盟有关的其他行政工作。
  (2)尤其是,国际局应为大会会议进行准备,并为大会以及可能已由大会成立的专家和工作小组委员会提供秘书处。
  (3)总干事是特别同盟的行政负责人,并代表本特别同盟。
  (二)总干事及由他所指定的任何职员应参加大会及大会所设立的专家或工作小组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但没有表决权。总干事或由他所指定的一名职员是那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三)(1)国际局得根据大会的指示,为修订本协定中第十至十三条以外的规定所开的会议作准备。
  (2)国际局可以就修订会议要作的准备与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进行协商。
  (3)总干事及由他所指定的人得参加那些会议的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四)国际局应执行分配给它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财务)
  (一)(1)本特别同盟应有预算。
  (2)本特别同盟的预算包括本特别同盟本身的收入和开支,对各同盟共同开支预算的摊款,以及在适当时用作本组织成员国会议预算的款项。(3)不是专为本特别同盟,而是同时为本组织所管理的一个或更多的其他同盟所开支的款项,视为各同盟共同开支。本特别同盟在这种共同开支中负担的部分,按本特别同盟在其中的权益的比例计算。
  (二)制定本特别同盟的预算时,应适当考虑与本组织所管理的其他同盟的预算相协调。
  (三)特别同盟的预算从下述来源供给资金:
  (1)国际注册费以及国际局所提供的与本特别同盟有关的其他服务的其他收费;
  (2)与本特别同盟有关的国际局的出版物的售价或其版税;
  (3)捐款、遗赠和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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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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