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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

2008-02-14 来源: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商标评审规则
(1995年11月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号令公布;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一百零三条 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文书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一百零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小组,就商标评审中的有关问题听取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小组由法律专家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聘任。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则施行前,商标评审委员会仍依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2日公布的《商标评审规则》规定的程序审理商标评审案件。但该规则与《商标法》的修改决定有抵触的,适用《商标法》的修改决定;《实施条例》施行后,该规则与《实施条例》有抵触的,适用《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该规则另有通知规定的,依据有关通知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本规则自2002年10月17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商标评审规则》同时废止。

Tags:规则  评审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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