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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国加入)

2008-02-14 来源: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9月29日至10月17日在巴黎举行了第三十二届会议,大会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9月29日至10月17日在巴黎举行了第三十二届会议,大会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I.总则
  II.公约的有关机关
  III.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IV.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V.国际合作与援助
  VI.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
  VII.报告
  VIII.过渡条款
  IX.最后条款

  I.总则

  第1条:本公约的宗旨

  本公约的宗旨如下:

  (a)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b)尊重有关群体、团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c)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鉴赏的重要性的意识;

  (d)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第2条:定义

  在本公约中,

  1.“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按上述第1段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

  (a)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b)表演艺术;

  (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3.“保护”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4.“缔约国”指受本公约约束且本公约在它们之间也通用的国家。

  5.根据本条款所述之条件,本公约经必要修改对成为其缔约方之第33条所指的领土也适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缔约国”亦指这些领土。

  第3条:与其它国际文书的关系

  本公约的任何条款均不得解释为:

  (a)有损被宣布为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世界遗产、直接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财产的地位或降低其受保护的程度;

  (b)影响缔约国从其作为缔约方的任何有关知识产权或使用生物和生态资源的国际文书所获得的权利和所负有的义务。

  II.公约的有关机关

  第4条:缔约国大会

  1.兹建立缔约国大会,下称“大会”。大会为本公约的最高权力机关。

  2.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常会。如若它作出此类决定或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或至少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提出要求,可举行特别会议。

  3.大会应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5条: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

  1.兹在教科文组织内设立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在本公约依照第34条的规定生效之后,委员会由参加大会之缔约国选出的18个缔约国的代表组成。

  2.在本公约缔约国的数目达到50个之后,委员会委员国的数目将增至24个。

  第6条:委员会委员国的选举和任期

  1.委员会委员国的选举应符合公平的地理分配和轮换原则。

  2.委员会委员国由本公约缔约国大会选出,任期四年。

  3.但第一次选举当选的半数委员会委员国的任期为两年。这些国家在第一次选举后抽签指定。

  4.大会每两年对半数委员会委员国进行换届。

  5.大会还应选出填补空缺席位所需的委员会委员国。

  6.委员会委员国不得连选连任两届。

  7.委员会委员国应选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领域有造诣的人士为其代表。

  第7条:委员会的职能

  在不妨碍本公约赋予委员会的其它职权的情况下,其职能如下:

  (a)宣传公约的目标,鼓励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b)就好的做法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提出建议;

  (c)按照第25条的规定,拟订利用基金资金的计划并提交大会批准;

  (d)按照第25条的规定,努力寻求增加其资金的方式方法,并为此采取必要的措施;

  (e)拟订实施公约的业务指南并提交大会批准;

  (f)根据第29条的规定,审议缔约国的报告并将报告综述提交大会;

  (g)根据委员会制定的、大会批准的客观遴选标准,审议缔约国提出的申请并就以下事项作出决定:

  (i)列入第16、第17和第18条述及的名录和提名;

  (ii)按照第22条的规定提供国际援助。

  第8条: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1.委员会对大会负责。它向大会报告自己的所有活动和决定。

  2.委员会以其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

  3.委员会可临时设立它认为对执行其任务所需的咨询机构。

  4.委员会可邀请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领域确有专长的任何公营或私营机构以及任何自然人参加会议,就任何具体的问题向其请教。

  第9条:咨询组织的认证

  1.委员会应就由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确有专长的非政府组织做认证向大会提出建议。这类组织的职能是向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

  2.委员会还应向大会就此认证的标准和方式提出建议。

  第10条:秘书处

  1.委员会由教科文组织秘书处协助。

  2.秘书处起草大会和委员会文件及其会议的议程草案和确保其决定的执行。

  III.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11条:缔约国的作用

  各缔约国应该:

  (a)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

  (b)在第2条第3段提及的保护措施内,由各群体、团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确认和确定其领土上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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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公约  加入  遗产  文化  物质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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