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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2010-09-15 来源:法律界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本案的审理思路对解决驰名商标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纠纷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评析】

    本案的审理思路对解决驰名商标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纠纷具有借鉴意义。

    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与刀剪总店及刀剪公司的企业名称虽然客观上存在冲突,但是,本案权利冲突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原因,故不能简单套用现有的法律制度来处理本案。

    张小泉”品牌的形成已有数百年历史,其品牌知名度和声誉的产生有着长期的历史原因。双方当事人均对张小泉”品牌声誉的形成作出过一定的贡献。因此,应当在考虑特定的历史背景的前提下,根据公平、诚实信用以及保护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原则来处理本案。杭州市档案馆资料及浙江文史资料选辑记载:张小泉”具有300多年的历史,起初由张思泉带着儿子小泉开设张大隆”剪刀店。1628年,张小泉率子近高来到杭州,在杭州大井巷继续营业,招牌仍用张大隆”,后因冒名者多,于1663年改名为张小泉”刀剪店。小泉去世后,儿子近高继承父业,并在张小泉”后面加上近记”,以便识别。1910年,张祖盈承业。1949年,张祖盈因亏损宣告停产,并将张小泉近记全部店基生财与牌号盘给许子耕。新中国成立后,张小泉近记剪刀复生。1953年,人民政府将当时所有的剪刀作坊并成5个张小泉制剪合作社。而上海市档案馆资料记载:1950年,上海数十家上海张小泉剪刀商店签订同牌同记联名具结书,内容主要是:张小泉牌号沿用已久,难以更改,共同使用,加记号以为识别,永无争议”。

    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于1964年注册张小泉牌”商标,刀剪总店”的企业名称于1956年登记,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与刀剪总店”的企业名称的使用时间均达数十年之久。由于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取得晚于刀剪总店”企业名称的使用,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刀剪总店”的企业名称不构成对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侵犯。同样,根据诚实信用和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不能以在后取得的驰名商标对抗刀剪总店”使用在先的企业名称,故刀剪总店”的企业名称不构成对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驰名商标的侵害。

    刀剪总店”在产品及包装上突出使用张小泉”或上海张小泉”的行为伴随着其企业名称的使用一同发生,有一个历史演变过程。刀剪总店”并非在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驰名后,为争夺市场才故意在产品及包装上突出使用张小泉”,并且行政法规、规章允许企业使用简化名称和字号。特别是刀剪总店”被评为中华老字号的事实,证明了刀剪总店”使用张小泉”字号已被广大消费者认同,且使用已长达数十年之久,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因此,刀剪总店”突出使用张小泉”不具有主观恶意。考虑到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与刀剪总店”的企业名称产生时的特定历史背景,从公平和诚信原则出发,不认定刀剪总店”突出使用张小泉”或上海张小泉”的行为构成对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但是,为了规范市场,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秩序,避免造成相关消费群体对原、被告产品产生混淆,刀剪总店”今后应在商品、服务上规范使用其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以便使普通消费者能够正确区分张小泉”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

    判断刀剪公司”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对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的侵害,应当考虑刀剪总店”成立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以及刀剪公司”产生的历史背景。刀剪总店”使用张小泉”字号已有数十年时间,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并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并且该字号的取得早于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取得。刀剪公司”的成立,是刀剪总店”的延伸和发展。刀剪总店”投资90%的股份与他人合资成立被告刀剪公司”,并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刀剪总店”的张小泉”字号,从事刀剪等相关产品的制造和批发,该行为应当视为在合理的范围内适度地扩展使用张小泉”字号。因此,根据刀剪总店”的历史沿革及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应当认定刀剪公司”的企业名称不构成对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的侵犯。但是,为避免相关消费者对两者产品发生混淆,刀剪总店”、刀剪公司”今后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不得在企业转让、投资等行为中再扩展使用其张小泉”字号。刀剪总店”对刀剪公司”不持有股份时,刀剪公司”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再使用张小泉”文字。

    由于刀剪总店及刀剪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的侵犯,也不构成对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因此,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刀剪总店及刀剪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法条链接】

    《商标法》(1993年)

    第3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1987年)

    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118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Tags:侵权  不正当竞争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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